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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社会组织成长以更大空间
www.fjnet.cn 2011-05-25 09:18  肖擎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近日在京调研时表示,民政部将借鉴和推广北京经验,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三类社会组织今后将有望直接登记,不用受限于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

根据现有规定,社会组织需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才能登记注册,很多组织因找不到政府部门或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无法登记。与此现象并存,官办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名义上是“社会组织”,行政的色彩其实更浓,难言开放、自治,活力也很不够。

国家政策向社会组织放宽,范围虽有限,但因应社会现实,显示了赋予社会自治更大可能性的明确方向。

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4万家,各类社会组织已在社会现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人口比例计算,中国的社会组织数量与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人均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已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另外,一些深层次的制度因素仍然制约着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

很重要的表现就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在社会管理方式上一体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被政府包揽起来;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不同程度地改革放权,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客观而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需要厘清,社会管理制度仍需要进一步改革。

放权社会,意味着要交出一部分权力,这往往带来利益的损失,因此,有时候是政府不愿意放权,不想放权;放权社会,有时也被认为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失序、失控。然而应当看到,放权社会,赋予社会自治更多条件、更大空间,才能带来更有序、更有活力的社会发展,带来真正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因害怕出现问题而忽略社会现实,遏制社会活力,只会增加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难度,社会进步也会受到阻滞。

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成为积极健康的社会治理力量。时间可以有先后,范围可以由小到大,社会自治空间进一步扩大、自治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审批条件上放宽政策,这是一个重要改变,但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也需重视。一方面,哪些组织可通过审批、哪些不能通过,标准是什么,审批是一种重要权力,会否因此出现另外的权力失范问题,应进一步关注;另一方面,扩大审批范围,只是意味着更多社会组织将拿到“合法出生证明”,它们自身的规范是一个问题,会否受到来自权力的其他制约与障碍,也是一个问题。

创新社会管理,已作为国家重要课题提出。无论基于社会现实,还是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国家需以更大的包容来接受社会组织,赋予社会组织的成长以更大空间。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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