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起初用于驱魔避邪,后多用于喜庆场合。鞭炮成为一种“武器”,不知是否始于现代。电影《地道战》中鬼子进村了,为吓唬或诱惑敌人,点上一串鞭炮,于是鬼子作惊恐状四下逃窜。据说前些年在豫南农村,村民发现有贼进村盗抢,也会放鞭炮造势并群起围堵,屡试不爽。再往后听说在一些山区,“护秋”的农民以放鞭炮驱赶糟蹋庄稼的野猪。
在某些特定境况下,放鞭炮成为承载民间智慧的一个“土办法”。办法土是土,在无管用的新办法时它常常会被拿来一用。新华社报道说,在河北香河县农村,政府违规圈占耕地很厉害,农民们天天跑到自家地里看护,一遇工作组进村征地,就以放鞭炮为号,召集村民护地,有时人数高达上百人。
近年来,社会底层维权行动趋于公开性与多样性。香河农民以放鞭炮的办法“抱团”护地,让我们捕捉到征地事件中农民维权活动另样一番鲜活的图景。此举代表弱势农民的诉求表达,警示一些政府官员不能置百姓利益于不顾。这种相对温和的办法也是做给公众看的,他们不过以一种看似招摇且不乏黑色幽默的方式,企望争取围观者的支持和同情。
这与广东化州农民在违建校舍内“煮”锄头“吃”泥土,抗议政府租地行为;与湖北武汉市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搭“炮楼”,自制火炮打退拆迁队,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共同点是在合法土地权益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后,通过一种貌似娱乐的方式进行抗争。他们都不是什么“娱乐秀”,“煮”锄头、搭“炮楼”、放鞭炮是同根生的枝杈,这个根就是农民对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后的维权抗争。
与行为艺术家打着艺术的旗号,以夸张、反常态的表现形式吸引观众不同的是,香河县农民所进行的“行为艺术”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娱乐大众,而是为了争取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鞭炮鸣响之前,农民不愿退地,铲车和一大帮手带镐耙的工作队员将地里的小麦、韭菜全部推平、埋掉;部分村民深夜常被不明身份人员砸门敲窗,逼着签土地“流转”协议。这种掠夺式的租地怕是激起农民的怨怼久矣。
香河的农民有无上访,报道没有提及,按说一定是有的。“4口人仅有3亩多口粮田,全家人都指望它生活,现在被征用,一亩地只给1200元租金”,被逼到这步田地,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为框架和底线的上访,作为农民维权的常态,当地村民当然会一试的。当农民穷尽正常渠道维权却一无所得时,除了以燃放鞭炮的另类形式,释放对“强政府,弱社会”格局下利益受损的不满和愤怒,他们还能怎么做呢?
在香河县强行租地事件中,基层政府、村干部、村民三方对弈者是两两对立与合作的复杂关系,一开始的“三缺一”就决定了非均衡抗争局面。在香河,弱者是自己可用的身份抗争武器,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是外部资源抗争武器。不管何种策略选择,对于村民而言均注定以失败告终。放鞭炮式的无效表达,不过是一个有过程无结果的情绪释放过程。换言之,种种现有制度设计和安排以及农民可支配资源的缺乏,使得农民维权行动终究只是一种“情感行动”。
因此,可以把农民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而“煮”锄头、搭“炮楼”、放鞭炮这类维权抗争行为,归结为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他认为“农民很少会在税收、耕作模式、发展政策或繁琐的新法律等问题上去冒险与当局直接对抗;他们更可能通过不合作、偷懒和欺骗去蚕食这些政策”。按照斯科特的说法,在传统农村里,农民为自己提供保障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一种“集体的保障力量”。
对于香河县农民放鞭炮这种貌似娱乐的维权,我们读出了其背后的反讽意蕴。民意的表达有多种形式,任何一种无效的民意表达都可能引发某些实质上的“变异”。前些时候一些地方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无不缘于民意积怨过深而长期得不到纾解。开启一条有序的公民权利表达路径,让合理诉求都能进入有效的保障体系,任何理智的人都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小的手段。只有日常的手段失灵时,极端的表达方式才会成为选项。(肖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