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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决议违法也应上级负责
www.fjnet.cn 2011-05-19 07:41 赵光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5月17日,《南方日报》报道了广东省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其中所反映的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还去执行,该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关注的热点。(5月18日《南方日报》)

这个案子还真有点奇,执行上级决议就是违法,也应上级负责吧?据悉,何耘韬2005年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产企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姑且对该案件所涉具体内容不予置评。就事论事,如果何耘韬的行为确实犯玩忽职守罪,那么“玩忽职守”的是不是也应该是他的上级呢?从报道的情况看,最初何耘韬是抵制拒绝签字的,但后顶不住上级压力,还是签了。这更说明何耘韬只是执行者,并非决策者。追究执行者的责任,而不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明显失之偏颇。

或者,有人会认为明知上级决定违法,是可以拒绝执行的。当然可以。但如果何耘韬这样做,真的要像其家属所言“这样干也有罪,不这样干也有罪”,当时就会受到处罚。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领导的“看法”一般要比法律更具权威性,何耘韬不应该为自己的被迫行为负责。

这其实是目前存在于社会现实中的普遍现象。许多情况下,如果上级决策出现了问题,最后追究起来,往往决策者没有责任,会找一个执行者担责。如某地自行建立了开发区,自设编制等,结果上面追究时,却由当地规划局长承担责任,一个小小的地方规划局长有能力建立开发区吗?上上下下都明白这个道理,但却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

依法行政,必须从厘清责任开始。如果责任不清,那么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行政。下级不能是上级的“替罪羊”,上级争功诿过是不道德的。法院避重就轻,捡软的“捏”有悖法律精神。一般情况下,执行者行为发生错误,应该只负轻微责任或被免责。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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