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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毒猛于虎,刑不上干部
www.fjnet.cn 2011-05-19 07:05 肖亚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铅毒面目狰狞,正如火灾矿难、传染疫病、有毒食品,也正如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近年来一再考验社会神经的韧性。犹如在局部麻醉部位深刺一针,检测公众在历经公共环境事件的不安、恐惧、愤怒,以至于经年累月的疲态之后,还有无痛感。血液是人体宝贵的红色生命之河,铅毒以直接的、显见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尤其对儿童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故每次公众都禁不住咝咝吸气。

如同被打开的潘多拉魔盒,铅元素几乎在一夜之间成为广东紫金县村民的梦魇。最新的报道说,紫金县血铅超标人数已升至70人,其中69名是未成年人。铅毒祸患,紫金当然不是第一个,陕西凤翔、河南济源、湖南武冈、福建上杭、云南鹤庆、广东清远、江苏大丰、四川隆昌、湖南嘉禾、江苏大丰、山东宁阳、安徽怀宁、浙江德清……紫金不过是血铅超标事件一个新的逗点。

如果用画“正”字的方法来记录,一个“正”字表示数起血铅超标事件,一长串正在蔓延的“正”字,仿佛一根带血的绳套。前不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刘家新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铅酸蓄电池企业主要分布在浙、皖、粤一带,拥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近2000家,没有许可证的不计其数。这足以让人坐立不安,号称行业内“环保型企业”的紫金三威公司尚且如此,那些“不计其数”的黑厂子呢?铅毒这根绳索,定然会以猝然的方式扑通一声落下,套住下一个村庄。

一再重复的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救治总是“及时的”,调查总是“彻底的”,查处总是“严肃的”。我翻开未必十分详尽的“正”字记录本,真正没让公众过于失望的血铅事件查处仅有一例。2007年10月,河南省卢氏县一家粗铅冶炼厂非法生产七年之久,最终导致437名农民铅中毒。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环保局6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被诉。

此后,我基本再没看到类似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被以同样的罪名送上审判台。惯常的情况是,血铅超标既成事实,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或不承认工厂作为污染源与社会致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把责任全部推卸到不法企业身上,追惩式的处置无一例外是按内部纪律条例,对治下的“办事员”进行处分。开这个恶劣先例的似乎是陕西凤翔县,615名儿童血铅超标,长达4个多月的调查和处理,公布的是县委、县政府被责令“深刻检查”,外加一纸无姓无名的处理结果。县里对外宣称11名领导干部受到了处分,至今我们不知道一个干部的尊姓大名,也不知挨了怎样的板子。

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公共环境事件,用内部纪律条例对相关官员进行处分,降职甚至撤职是必须的。但官员涉嫌渎职仅受到内部处分,就等于降职撤职之类的内部处理,可以折合抵消相应的罪责。这样的处理显然有“刑不上渎职官员”之嫌,法律的权威与公平受到挑战。“罚酒三杯”式的处罚过后,或易地为官,或干脆风头过后官复原职甚至提拔使用。

“有病”甚至有罪的“官屁股”上似乎注入了一层铁胶水,对人民生命财产监守失职,对环境保护犯下了渎职罪,居然照样能将屁股“粘”在雷都轰不脱的官椅之上。受到重金属污染群体的诉求和权益,经过一次次血泪的呈现,并未促动环保格局的整体优化,反而助长了现实治污模式的官僚习气和不作为乱作为。于是,在一起又一起类似血铅事件的悲剧面前,我们似乎有些束手无策。博弈仍在继续,只能坐等它以新的方式、以新的程度再度释放。

我们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不重,关键是执法不严。1997年《刑法》第408条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并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包括:“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高检解释[1999]环境监管失职案的立案标准之一,包括“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现实中触目惊心的血铅超标事件,有几个不够“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呢?

国际消除儿童铅中毒联盟的专家曾告诫说,中国如果不注意铅中毒的防治,20年后中国人平均智力将比美国人低5%。这还只是铅中毒,不包括别的重金属危害。20世纪初,鲁迅先生曾发出振聋发聩的呐喊:“救救孩子”!先生是从挣脱封建礼教桎梏的心理层面层面发出呼吁,面对肆虐的铅毒,今天我们不得不从生理层面呼吁“救救孩子”。纵观每次血铅超标事件,都是一场事先张扬的灾难:不是天灾,是人祸;不是偶然,是必然。铅毒猛于虎,刑不上干部。戒律条条,法规俱在,却总是被搁置一旁甚至视如敝屣,对孩子的伤害势必有增无减。正所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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