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被精神病”悲剧一再上演
www.fjnet.cn 2011-05-13 00:00 刘武俊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因不满奖金分配而上访。医院外请医师假扮“上级工会领导”与其谈话,将其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当众宣布调岗。郭俊梅起诉后胜诉,法院判深圳二院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但认为诊断医师无责,法官还希望郭俊梅不要得理不饶人。郭俊梅表示,她会继续上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单位为打击报复上访或举报人,将之“精神病”的案例频频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如何防止此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再度发生?

精神卫生立法势在必行

认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涉及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历经26年仍“千呼万唤出不来”。关键在于精神科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问题上,分歧很大。多数精神科医生支持以法律形式肯定强制收治,而社会公众普遍担心“被精神病”。

我国现实中的精神病收治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诸如:强制收治一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强行收治;医院往往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缺乏有效的异议和救济机制,一旦被收治,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当事人的任何抗议都是徒劳的;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起诉难、取证难等重重困境。

导致强制收治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医院一厢情愿地将强制收治视为纯粹的医疗行为,而否认强制收治是涉及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将引发法律后果的涉法行为。并且,医院往往片面地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赋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这就为任何人都有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找到了堂而皇之的借口。

如何既能使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又能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立法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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