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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应增设制约机制
www.fjnet.cn 2011-05-04 09:07 蓝药师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从专业角度上看,对于精神病症的鉴定,是有明确标准和鉴定程序的。现在已经有不少量表可以进行科学的测试,结果大多是客观可信的。比如BPRS简明精神病量表,MMPI明尼苏达量表等,通过多年的临床试验,这些量表的可信度和有效度都是让人满意的。换句话讲,要鉴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在科学层面上没有太多技术障碍,真正的精神科大夫、经过一定训练的心理咨询师都拥有这个能力。如果遵循严谨的鉴定程序,秉着一颗公心,大概不会出现什么错漏。

但鉴于在我国,精神分析学起步慢,发展坎坷,精神病院也可能确实存在一些现实压力或者管理漏洞。这都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个别邪恶分子可能利用精神病来嫁祸得罪过他的人;也有个别犯罪分子,可能在犯罪后谎称自己有精神病逃脱惩罚。这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与完善精神病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此事关系到基本人身权利,关系到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公平与正义,所以一定要慎重,立法一定要严密,宁愿麻烦一点,也不要冤枉任何一个公民。作为心理咨询师,我个人建议,应该立法规定,每个精神病的确定都必须有两家以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其中必须有一家为异地机构;每次鉴定必须使用两份不同的量表,以尽量避免专业误差,测验时要同时对被测者进行测谎。对有疑义的结果,如果不能确定有攻击性(很多精神病亚种患者没有攻击性),家属也认为没有攻击性,邻居等确认没有过攻击行为的,应该从无处理;每次测验都应该有家属陪同,且同时至少需要两个鉴定师,鉴定师对鉴定结果签名,并负法律责任;认定为精神病后,根据病情,家属可以提出重新测验。这样,应该可以把怀疑降到最低点。

最后还是要强调,由于精神疾病领域的复杂性,以及老百姓常识性认定的随意性,这个病症极容易被人利用,每个人都可能被抓到部分“症状”、个别“偏激”的言行而被误诊。所以一定要交给有资历的专业人员按照严谨的程序鉴定。历史上就有很多科学家或者统治者不喜欢的思想家,都被当成精神病被枉杀过,布鲁诺就是大家熟知的一个,自布罗卡和帕斯德用“细菌理论”解读脑部病变之后,变态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其实已经发展了几个世纪了,已经越来越复杂和成熟。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由其他不相干职业的人,或者某大型企业与机关,去认定某人有没有精神病,这不合适。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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