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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酒事件是“一个人的行为”吗?
www.fjnet.cn 2011-04-27 09:53  潘洪其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日前公布“天价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决定免去鲁广余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天价酒”中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这样一个“罚酒三杯”式的处理结果,虽然很难服众,却并不出乎意料。看惯了以往不少政府部门和垄断国企对类似事件的“软处理”,人们其实并没指望中石化会对鲁广余痛下狠手。据中石化调查,鲁广余身为广东分公司一把手,自己决定花159万元公款购买高档酒,目的是“自己用”,而且一部分酒鲁广余到底是怎么用的,他自己说不出来,调查组“也没办法核实”。比照《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鲁广余已涉嫌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若以贪污罪追究其刑责,多半不会冤枉他。然而,中石化仅将其免去现职、降职使用,责令其承担部分红酒费用,就OK了。一个国企高管涉嫌贪污,组织上却对其继续“使用”,尽管职务暂时降低,大小还是个官员,这样的好事,一般人大白天打着灯笼也碰不到。

中石化对鲁广余如此这般“轻轻放下”,表明他们始终是要把鲁广余当成自己人对待的,因此一定要对他的“政治前途”负责到底,不能轻易将他“削职为民”,更不能由纪检监察部门将他移送司法机关。而将鲁广余这样用公款胡吃海喝、甚至涉嫌贪污公款的人视为自己人,意味着中石化内在地认可鲁广余们的存在。可是,中石化不是一向大张旗鼓强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么,不是声称“(食堂)大葱的葱白和葱叶会分开使用,萝卜也会分部位进行红烧或凉拌”、“我们对加油站开灯关灯都有详细的规定,办公场所要求人走灯灭”么,中石化里怎么会有鲁广余这样的人呢?鲁广余这样的人,又怎么能被中石化视为自己人呢?

或许是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中石化就“天价酒事件”处理做出了别样解释。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说,“这件事情(‘天价酒’事件)对中石化乃至国有企业的形象造成严重伤害,中石化上百万职工因为这件事情抬不起头来,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上百万人的耻辱。”言下之意,鲁广余用公款买天价酒来“自己用”,只是鲁“一个人的行为”,也只是他一个人的罪过,中石化上百万职工,以及其他所有管理人员,都与之毫无干系。然而,既然是中石化现行管理体制为鲁广余提供了胡吃海喝、化公为私的“职务之便”(之前也为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日均职务消费超过4万元提供了“职务之便”),而且中石化去年10月就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了鲁广余的问题,却并未严肃查处,差一点让他蒙混过关,有关方面显然难逃渎职、包庇之责,凡此种种,怎能说鲁广余的罪错只是“一个人的行为”呢?

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实际情况是,发现一粒老鼠屎后,如果继续认真查找,多半能在锅里找到更多老鼠屎,甚至还能探寻到“老鼠屎混入锅”的某种机制。一大锅粥都清廉纯正洁白无瑕,而只发现了“难得”的一粒老鼠屎,这样的情形实在是不可想象的。中石化如果真要全面推卸责任,要一口咬定“天价酒事件”只是鲁广余“一个人的行为”,鲁广余只是破坏了中石化这口“大锅”的光辉形象的“一粒老鼠屎”,办法也很简单,就是一刀斩断与鲁广余的关系,该党纪政纪处分就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就追究刑责。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中石化既不是鲁广余的“大本营”,也不是他的“保护伞”,证明鲁广余在中石化的确是“一个人在战斗”。

试问,中石化有这等“大义灭亲”的勇气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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