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9名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通过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的经营套路,“讼托”得到巨额回报的同时,法官也依据执行标的额度得到2%~7%的“业务提成”,9名法官因此被拉下水。
法官腐败,是弄脏“水源”的腐败,为法治社会最不能容忍,可是常入“鲍鱼之肆”,公众也就渐渐有了“免疫力”。即便如此,本案仍不免让人错愕不已,与那些特征明显的贪赃枉法犯罪行为不同的是,它的一切利益勾兑都在“合法”的外衣下完成,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其腐败更具隐蔽性与迷惑性。
纵观这些法官办的案子,用法律术语来说,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并不存在常见的“葫芦官判葫芦案”现象。如此,原告为何不愿意走正常途径,心甘情愿被敲骨吸髓的“讼托”吞掉一大截?2002年4月湛江第二运输公司状告荣湛公司支付违约欠款案,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讼托”就截流了500万元。俗话有道,“有头发谁愿意当瘌痢”,如果不走“偏门”,别说900万元,湛江第二运输公司恐怕连可怜的400万元也要不到!湛江“讼托案”,再揭法院“执行难”疮疤。
活在当下,谁都知道,上法庭,打官司,不容易。有时打的不仅是事实,也有关系与实力,赢已经不简单了,可判决书上的输赢只是双方较量的第一回合,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更加艰难、更见实力的较量还在判决的执行上。普遍存在的“执行难”,让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极大地提高了诉讼风险,甚至让输赢变得毫无意义。正因如此,各类与执行有关的“掮客”、“托儿”应运而生。
数据显示,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近一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国总共办理33万起长期无法执行的案件,执结标的额约3430亿元。硬币的另一面,“执行难”由此窥斑见豹。最高法新闻发言人也曾公开感叹执行“五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碰。湛江“讼托案”却让公众疑惑,执行真的很难吗?不一定,执行难不难,要看法官有没有“积极性”。利字当头,他们热情高涨,再难啃的“骨头”他们也能啃下来。
在把切“执行难”成因时,有识之士从内部到外部、从法律体系到司法体制、从经济到社会……诸多条陈,林林总总。制度迷信者总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情有独钟,而对制度的执行者——法官行为少有论及。必须承认,在“执行难”问题上,存在制度设计缺陷、供给不足,譬如尚无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失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官行为不端也难辞其咎,主要表现在“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无利不起早,懒得去执行,有财产不去查封,或查封后不按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之后不按规定拍卖,是为“不作为”;利益当前,违法查封、违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违法评估、违法拍卖、违法处分,是为“乱作为”。湛江“讼托案”涉案法官,显然属于后者。
作为反面教材,湛江“讼托案”给了我们有益的启迪,破解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除了着眼法律体系,还应对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予以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