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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不应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www.fjnet.cn 2011-04-20 09:45  苏振华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18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人保部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力度;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这些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拉越大,民众对改革收入分配体制的愿望非常迫切。收入分配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化问题,职工工资是由劳动者的相对稀缺性决定的,政府很难对职工收入进行直接干预,比如政府不可能命令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但政府可以在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其一是完善市场体制,其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制。

完善市场体制是彻底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市场遵循的是自愿交易原则,这个“自愿交易”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须遵守法治秩序。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市场里这是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该严肃查处,为何需要三年的时间才能“基本解决”?税收体制也是市场秩序的题中之义,企业承担的税负和劳动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太高,是一个讨论了很多年的问题,把整体税负降下来,应该纳入到收入分配体制中通盘考虑。在二次分配领域,政府应该建立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都是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可马上着手解决的问题。

在行业收入差距上,公务员和垄断国企职工的收入高于普通企业职工收入,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此,杨志明副部长这次提到了一个说法——“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比较制度”。在我印象中,这是高层官员第一次作出这一提法。公务员是服务于公众的职业,对公务员群体当然应该有 “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要求,公务员工资要是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确是不太合适的。故而,先发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建立了 “公务员与企业人员收入比较制度”。

如在美国,1990年11月开始实施 《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这一法案的基本宗旨就是以私企为参照确立美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法案指出,联邦公务员的工资标准须立足于四项指导原则:第一,在同一地区,公务员与企业员工要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第二,在同一地区,公务员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第三,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第四,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根据这一法案,美国公务员工资不得高于私企。 2008年,美国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是42270美元,而美国医生的年平均收入是20万美元左右、教授是10万美元多一点,都是远高于公务员收入的。因此在美国,公务员并不是青年人就业的首选方向,甚至青年人对公务员的评价是比较低的。美国联邦审计总暑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几乎对公务员职业没什么兴趣,64个被调查的学生中只有2人表示毕业后可以考虑应聘公务员。在涨工资方面,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私企员工工资上涨后,才能考虑提升公务员工资,且涨工资的幅度要略低于私企员工的工资涨幅。在程序上,公务员无权自己给自己涨工资,工资调整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或地方议会批准才能生效。

如此看来,美国的公务员工资是不高的,但公务员们不会对此心生抱怨,因为就业是自由的,政府没有强制任何人来应聘公务员,而且公务员工作具备稳定、体面、能建立良好的人脉关系等优点,故而公务员工资低于私企员工工资是合理的。

我国的 “公务员与企业人员收入比较制度”将如何建立,还有待进一步的消息。目前的事实是,公务员是青年人最为热衷的行业,这一信号显示,公务员的收入是高于市场平均标准的。工资具有“粘性”特征,即涨工资容易、降工资难,在目前降低公务员工资也不现实。也许,什么时候公务员招考门庭冷落了,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就差不多成功了。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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