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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息公开的不同情况
www.fjnet.cn 2011-04-14 10:26  肖擎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甘肃平凉市近日向社会通报了“4·7”投毒案侦破的最新信息,公布了嫌疑人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但投毒原因等问题,平凉方面还没有公开相关情况。媒体报道称,当地民间各种传言满天飞,甚至出现无人喝奶导致奶农倾倒牛奶的情况。

传言有哪些,报道没有明确说明。但一些社会情绪把锋芒指向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力,网络上,各种猜疑与愤怒表现明显。平凉处置案件的方式、时机、效率等问题,并非不可讨论甚至质疑,人们对信息公开的意愿和要求也没有问题,但我们仍要区分信息公开的不同情况。

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政府不能把信息隐瞒起来,说明情况,消除影响,是政府不能回避的责任。牛奶夺命原因何在,为何投毒,这些问题得到解答,信息已经公开,但“投毒案”是怎么侦破的,投毒的背景是什么,导火索是什么,不仅涉及公开的时机问题,也涉及某些信息需不需要公开的问题。

案件调查需要时间,案件事实的确定是讲证据的事情,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更需耐心和谨慎。变耐心为拖延,或者完全封闭信息,使谜团永在,当然不可接受,但事情没调查清楚,相关证据没有搜集完备,就仓促公开,随随便便发布信息,也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平凉当地介入这一案件的过程,从案件发生到被侦破,时间不长,案件告破,一些信息被公布,警方没有宣布调查结束,信息公开仍未完结。

“投毒案”是怎么侦破的,关乎侦查程序。在刑事案件侦查的特定场合,公众的知情权维系于侦查公开。但也要看到,为了维护侦查顺利进行,避免公开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侦查的程序和内容有时并非要毫无保留地公开。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刑事侦查,或不公开,或适度公开,均出于侦查工作特殊性、独立性的审慎考虑。

近年来,我国侦查实务部门已经开始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试行各项公开措施,比如2005年公安部刑侦局就推行“办案公开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民众查询等。即便如此,也并未主张侦查程序和内容完全公开,公开仍被限定于一定范围。

信息公开不能笼统言之,需要区分不同领域、不同情况。比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信息公开,其边界未必一致,案件侦破与案件审判阶段的信息公开,乃至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要求或程序。应当区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其他情况的信息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方向很明确。就现实来说,诸如公开的尺度、标准被随意拿捏的问题,拖延、隐瞒、躲闪和回避信息公开的问题,以及应对公众和舆论时的轻率傲慢的问题,仍深深困扰着民众的知情权利,影响政府公信,需要高度重视。

建立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社会是现代文明趋势,但当不同领域、不同问题的信息公开交织一起时,还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客观看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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