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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逝去国民骸骨以安放之地是国家责任
www.fjnet.cn 2011-04-08 16:08  马骝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在民生维艰、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天价墓”频现而关涉大众的墓地相继被催逼“续费到期”的社会语境下,今年的清明节,似乎格外喧闹和让人压抑。原因很简单,如果说物价、房价高企,普通民众还可以苦巴苦挣,那人死尚不能驾鹤翔游,反要累及后人,则形如压垮心理堤防的最后一株稻草,这个社会无疑会让人失望乃至绝望。

拘泥于琐细枝节来探究这一纠结,犹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可有所纾解,但不能从根本上厘清来源属性、权责义务,更遑论解决之道。比如,既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那么墓地价格再高,似乎也仅能归因于“供过于求”,他人无由干涉,也不能简单地斥之为炫富傲贫;而若坚持墓园的维护费用不需丧主自掏腰包,那墓园里荒草萋萋或者被挤占、叨扰等情形又如何规避?起码得安置几个守墓人吧?谁又来为这一支出埋单?

198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曾提及,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应该说,这一法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既为国民归置亲属的灵柩遗骸提供了一个合法场所,又给经营者开放绿灯,且给二者搭建了有序合作平台和配套的政策规范。当时的这类收费虽名目有4项之多,但数额不大,经营者也较“安分”,尚不敢明目张胆借尸谋财,因此彼此可以相安无事许多年。

遗憾的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却对上述重要细节进行了模糊化处理,将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对期满后是否应予续期、如何续期、是否收费及按什么标准收费则没有作出任何规定。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又曾全文公布过一回《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惜时过4年,仍不见下文,不知是否在“修”且“订”之。无疑,这客观上纵容了部分民政部门及下属的殡仪馆、火葬场等单位肆意妄为,并导致了如今丧葬收费上的乱像丛生,和莫衷一是。

在此情形下,广东从化辟出大片山林建成“公益经适墓地”,每年管理费只象征性收20元,应该是个值得大力推广的“先进经验”,该市骨灰集中安放率已连续6年实现100%,引来各地纷纷参观、取经。应该说,这一探索,属于“夹缝中求生存”,具有良好的指向性意义。但接下来的推广,恐怕又会面临接踵而至的无形阻力,比如,联系到近年来“经适房”每每被公权部门给挤占名额,“蹭夺”福利,这“经适墓”是不是也会步其后尘、衍生腐败?从化每年管理费只收少许,效仿者是否也会这么“仁慈”?还有,没有大片山林的地方怎么办,价格是不是自然要飙升?以及既是“公益”,何来“经适”,既然付费,又何必奢谈“公益”的悖谬,等等。

乱相频仍的背后,其实潜藏着从危机链条的上游,给予一揽子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因子,端看有关部门能否以此为契机吸纳民意,创新思维,大干快上。依笔者之见,那就是应首先明确,给逝去的国民灵柩提供安放之地是国家责任,是人性化举措和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需;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力倡文明火葬,响应者可将逝者葬于由国家出资、各地具体承建的公墓内,不收一分钱。这样既兴利除弊,一扫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歪风,又节约了耕地,维护、凝聚了民心,为丧主及后代子女解除了后顾之忧。即便从纯算经济账的角度来看,也是绝对合算的,还确保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每个人与生俱来,都有着自己的父母之邦。感恩生命,感谢奉献,则是文明国家的高尚行为。人生短短几十载,来也匆匆,去也倏忽,活着的时候历尽艰幸,滋养国家、民族、社会和亲人,撒手西去之际,也理当享有一定的尊严和哀荣。由政府埋单,为其尸骸义务提供一块不求很大、但求够用的安放之地,合情合理,惟缺制度设置;从我国GDP已跃居世界第二的经济实力来讲,目前也已初具物质条件。为何不能删繁就简,尝试为之呢?

但愿刚刚过去的这个喧嚷的清明节,能给相关政策制定者以这样的积极思考。果如是,则堪称一大善政,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后人。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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