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已经过去,但关于墓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又有了新的“权威”说法。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
个人不觉得媒体有误解:在20年以后,只有缴费的才能继续使用墓地。至于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那跟墓主人及其在世的亲属关系不大。因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就讲得很清楚: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相当于国家把70年的土地使用权交给房主,房主以20年为租期向租客出租,所以那个70年本与租客无关。
与其纠缠于文字,不如直面当下现实问题的要害所在,再来评判这个20年的规定是否有道理。
首先,众所周知,我国人多地少。在墓地问题上,国家规章一贯强调“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的使用年限”。
其次,墓地的长期管理费用,谁来承担?有网友把墓地“过期”后的续费,比作“物业费”,有一定道理。山东、广东等出现的这些“过期”公墓,需要续的管理费,每年最多二三百元,相对于购墓费用的确不高。但“墓地过期”的口子一开,可能有严重的后果:没能续费的坟作为无主坟“集中处理”。之后,公墓经营方还可以在70年的墓地使用期限里再卖一次墓地,甚至卖到三次。这显然有悖于社会风俗。
另一方面,祖宗坟墓在国人心目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死无葬身之地,是国人最大的忌讳。20年之后,就以“过期”的理由折腾死者,妥当吗?
以上三个方面是墓地问题的现实背景。因为土地有限,城市化发展迅速,所以永久的坟墓是不现实的。就上海来说吧,如今市中心里的几个公园,比如静安公园、淮海公园,当初都是公墓。但这些坟墓被处理时,一般都有百年历史了,相对来说,对在世亲属的影响不大。但民政部的这个20年规定,委实太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