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29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3月30日《新京报》)
时下,群发短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手机短信状况调查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目前,中国手机用户超过8亿,铺天盖地的垃圾短信损害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和安宁权,人们期待对这种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做出惩处。
如今,首例群发短信案尘埃落定,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网友关注此案并予以积极回应,缘于法律终于向垃圾短信这一社会公害首开杀戒,颇具警示意义。然而,追究刑责能否从根本上遏制短信群发乱象,公众对此并不容乐观。
首先,群发短信定罪在法律上存在争议。现行的《电信条例》没有把群发的商业广告短信列入禁止传播的诸如损害公共利益、谣言、色情、暴力之类的信息;《电信条例》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提到要追究非法群发短信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中有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但涉及电信违法行为的只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一项。尽管法院依据“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条款和追究此罪刑事责任的5万元数额标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便代理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属于“成文法”法律体系,而非欧美国家的“判例法”,因此首例群发短信案的示范作用有限,恐难以平息法律界的争议。
其次,没有触及到群发短信的扰民实质。此次4人获刑,是因为无证群发短信侵犯了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权,而非对群发短信行为本身的问罪。因此,“非法经营罪”的罪名缺乏普遍的适用性,尤其无法追究那些拥有“合法”外衣的群发垃圾短信行为。事实上,即便被诉者获得了电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其“合法”的群发业务给手机用户带来的依然是信息污染。经营许可只是治理信息污染的“节流阀”,不能成为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
由于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是近年新兴的违法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尚属盲点,将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无疑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通过此案的判罚,相关法律应当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信息传播手段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至少要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尽可能穷尽类似状况,以减少司法歧义。
当然,判罚是手段,管理是目的。群发短信乱象不能总是在秋后问斩,更应从源头上加强监管。目前,短信群发行业乱象丛生,一些正规公司也群发广告,既让顾客投诉无门,也助长了很多无资质的群发短信行为。很多群发短信方均无注册备案,不仅电信部门很难监管,工商等部门也同样面临难题。因此,亟待从两个方面从严监管。一是制定出台广告条例和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短信息。即使是获得经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合法短信经营者,其所发送短信的具体形式、内容、用户信息保密措施、委托方信息核实措施、投诉受理程序等具体细节也要符合监管要求,否则,工商部门和电信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加强对短信群发器的管理,尽快将其纳入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范围,规范其无序流通和使用行为,斩掉短信群发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