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西岸时评>时政观察> 正文
处置“公共谣言”的难点何在
www.fjnet.cn 2011-03-22 09:51 黎明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众多日本名人遇难,日本降“毒雨”,日本核辐射外泄抢救失败、抢险人员全部死亡,韩国救援队5人找2狗……诸多无所谓或“有所谓”的说法接二连三传来,其中造成较大轰动和实际影响的信息,主要是和核辐射相关的海域污染信息、“碘盐防辐射”传说。

林林总总的谣言,大致可分两类,即“涉私谣言”(包括涉及单位和小群体的谣言)和“涉公谣言”,即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情感的谣言。对涉私谣言,现有应对办法与规则比较明确,谣言止于他人权利,在法律和舆论支持下,谣言传播者将面对现实风险。而处置“涉公谣言”这种情况则比较棘手。

对谣言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的规定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把对“涉公谣言”的制裁行为,局限在公共安全的范围,将“涉公谣言”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单独区分开来,这是正确的。但是,虽有这样的法律法规,而在实践中认定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仍存在许多难点,有时候,不公或不客观的认定被当成打击工具。

谣言,其实是“不实信息”,应将其看做“被验证后的、导致了具体伤害后果的不实信息”。区分谣言与否的难点,在技术方面有不少,但主要的难处或需要慎之又慎的理由,还在于“宏观因素”。

开放和多元的信息渠道具备强大的纠错能力,所以,尽管互联网时代人人具有“造谣权”,但谣言的烈性危害案例却大大少于极度封闭的时代。比如上世纪70年代的“地震谣”,曾导致十分严重的事件,而在有了“私媒体”的今天,旧事恍如天方夜谭。

在信息正道、大道被封锁或不透明的情况下,信息小道必熙熙攘攘;在信息被堵截时,实话和猜测、假想、谣言势必一起飞短流长;在现实危险确实存在、预后难料的情况下,多为善意的判断、推测、假想,自然层出不穷,而事后将这些都视为谣言对待,不仅不公平,还有侵犯思想和言论自由之嫌。

公器若缺失公信力,人们只好依赖“私信息”和“私信力”。集体恐慌是导致谣言满天飞的强大背景,谣言或传言的制造者,往往是集体恐慌的受害人,甚至不排除是个被吓傻了的受害人。

专家出面辟谣,反被公众视为险情出现的前兆,这是近年来出现的奇怪现象之一。这里公众也是有理由的。比如,专家断言谁都不能预测地震,那么就没人可以否定有震信息。尴尬的情况也有发生,如刚辟谣没几天,就发生了地震,这样,追究地震谣言也不免尴尬。

负责的公权,面对集体恐慌和传言流行,首先要检视自身的公信力与透明度。对不实信息,有效的应对是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创造便于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条件。而动辄考虑“法律制裁”和“行政措施”,有时可能不智,且容易节外生枝。(作者为知名网友)

责任编辑:李艳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囧视频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