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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犯罪不可少,举报代价须减小
www.fjnet.cn 2011-03-21 17:51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湖南省吉首市纪委近日收到一封代码为“1234567890”的举报信,举报该市某局局长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吉首市纪委据此查明了该局局长存在借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之机将开发商所谓“优惠款”分发到个人账户的违纪事实。这是吉首推行“代码举报制度”以来成功查处的又一个典型案例。(据2011年3月20日《长江商报》)

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也是确保公众监督效力的关键所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左右,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确实,很多时候,正是有了群众的执着检举,才使得一些隐秘案件得以浮出水面,受到法律严惩。

然而,如今举报犯罪日益成为一种高风险的举动,与之相伴随的,往往是遭受打击报复的厄运,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甘肃青年王鹏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作弊遭跨省追捕,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突然蹊跷死亡,河南沁阳市村民王好因提供一起抢劫案线索竟被一名嫌犯残忍剁下双手……类似这样的因举报而惹祸的例子不胜牧举。同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进行了长达8年抗争的郭光允曾说,“反腐败的牺牲真的太大了,一生可能都会搭进去。”因举报程维高,郭光允曾被劳教两年,还落得个重病缠身。

同时,“无实名,不受理”,几乎成为当下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信访案件的潜规则,只有签署真名举报,才有可能得到办理机关的重视,匿名或者不署实名的举报信,常常是泥件入海,音讯杳无,徒劳一场。

不可否认,建立实名举报制度,有利于强化举报者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减少匿名举报带来的乱告污告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和纷扰。但是,在目前这种“反腐受伤,腐败不臭”的环境里,有关部门一味地热衷于倡导群众实名举报,无异于鼓励举报人用自己的鲜活生命安全去冒险。长此以往,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面对罪恶噤若寒蝉,望而却步。

湖南吉首市推行的代码举报制度,找到了破解这一矛盾的方法。代码举报制度是指当举报人想举报而不愿署实名举报时,可采用编写代码的形式告知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具体办法是:举报人在举报信下方以代码的形式落款,代码可以由自己任意方式设定;代码规则约定为10位数,由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而成;举报人将编写好的代码及其对应的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另行编辑一个文字信息,在举报信书写的当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渠道告知市纪委、市监察局指定的专人。

检举犯罪不可少,举报代价须减小。显然,这一制度创意旨在试图降低信访举报人实名风险,其主观愿望是良好的,也值得肯定。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举报人保护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权宜之计,至少能够有效解除举报人的一些后怕之忧,积极行动起来同腐败作坚决的斗争。

信访工作实践表明,造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是泄密。首先是执法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举报秘密,并当成谋求个人私利的交易筹码;其次是举报人不善于自我保护,无意中走漏风声。吉首市推出的代码举报制度的优长在于,既确保了群众敢于署实名举报违法犯罪,又避免了公开下“战书”式举报的尴尬,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切实把举报材料纳入密件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进而促进整个举报过程中的受理、登记、移送、查办、反馈、奖励、宣传等各个环节都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为举报人撑起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制度设计安排最具根本性。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产生什么样的制度逻辑。在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下,举报人身权利自然难以有效保障。不再让举报人的身家性命为制度的缺陷埋单,法制建设需紧紧跟上。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以便有效遏制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将对举报人保护的一些成熟制度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国家《举报法》。通过立法,把举报信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依法严格执法,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处理不力甚至故意推诿、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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