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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把维权成本纳入赔偿
www.fjnet.cn 2011-03-18 16:17 杨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例如,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3个多月,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打一个9元钱的官司,结果得到的是双倍赔偿18元,却损失了3000多元,如此亏本的买卖,如果不是为了争一口气,相信谁也不会去干。何况,这还没有算上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高,必然导致大多数人选择不维权,厂家和商家更会有恃无恐,商品的质量也就更无法得到保障。
解决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维权诉讼的问题,其实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得很远,那就是在“双倍赔偿”、“十倍赔偿”后加上一条,厂家、商家必须补偿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让当事人在维权诉讼中不吃亏。而后,再考虑在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商品欺诈案件中设立“惩罚性赔偿”,让厂家与商家不敢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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