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3·15,消费者的投诉再达高峰,“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最无可奈何的投诉项目之一。“霸王条款”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新京报网上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称遇到过“霸王条款”,并例举了8大伴随国人一生的“霸王条款”。(《新京报》3月15日)
比“霸王条款”在生活里挥之不去更令人沮丧的,恐怕就是遇到这些条款后,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本得不到解决。一而再的沮丧,会让消费者再面对“霸王条款”时,逐渐习惯于接受、自认倒霉,久而久之,“霸王条款”更变得堂而皇之起来。于是,年复一年的“3·15”,总听到相关部门在提醒消费者,多个心眼,防范“霸王条款”,但年复一年,尽管有消协,有工商部门,但身边的“霸王条款”却没有一个被撼动。
其实,能被称为“霸王条款”,就既是指这些条款本身霸道、不合情理,也是指这些条款强势存在的生命力。想想看,再霸道的条款,要是能被相关部门立即依法“扼杀”掉,那还能成为年年喊打,却年年都打不掉的吗?所以,要消除“霸王条款”,显然不能只寄望于消费者多一双“慧眼”,多一些合法维权意识,在这件事上,政府部门其实更应该责无旁贷。
诚然,市场经济是个强调自由的经济体系,买卖双方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但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强调平等的文明经济,要实现这种平等和文明,就离不开契约意识,离不开政府和相关法律的规范。而“霸王条款”,本身就是建立在买卖双方权利不对等的基础之上的,是对契约意识的破坏,也与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不符,这显然有违市场经济平等性和法制性的特征,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确保交易过程合乎规范。如果只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而将绑架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视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产物,而放弃政府的监管职责,那实质是政府部门的失职。
我们还应该看到,相比商家的强势,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那政府部门在处理明知是“霸王条款”的投诉时,就更不应该只以旁观者的姿态,将所有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都交由消费者,那无异于在无形中强化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不对等的关系和地位的悬殊,使消费者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这怎么能有利于“霸王条款”的消除?
年年提“霸王条款” ,却年年难以撼动,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也是对商家侵权行为的纵容和放任。长此以往,受损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更是整个社会。因为“霸王条款”的长期存在,却长期得不到处理,无疑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一种“破窗效应”,不仅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和企业自身不会将每年“3·15”相关部门的警示放在眼里,更多合法诚信经营的行业和企业也会被“霸王条款”带来的低违法成本和高收益所诱惑,从而群起效仿。那时,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将陷入怎样的困局?这是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政府部门,不得不提前正视,并着手开始解决的问题。
好在,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只是,“霸王条款”的消除,仅有这个《办法》显然是不够的,它还需要监管部门真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对投诉的处理效率,将《办法》中的规定、处罚落到实处。否则,“霸王条款”年年憾不动,那有再多《办法》也不是个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