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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论文交易”该从何下手?
www.fjnet.cn 2011-03-03 09:27 冰启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牟利”以及“论文买卖产业化”等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最近表示,将对大量刊载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予以严肃处理,结合报刊出版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术质量差、经营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予以停办。

主管部门出重拳,对学术期刊的“论文交易”和学术腐败严加治理,在当下是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的。从长远看,学术期刊的生存,应当通过其刊载论文的学术价值获得生存空间——或得到社会资金的支持,或获得市场的认可。如果没有学术价值,没有人投稿,也无人订阅,刊物则难以为继,破产关门。中国的许多学术期刊遵循的却不是这一逻辑,纵然期刊的学术价值为零,但也有生存的空间,只要提供版面,“经营得当”,就可获得不菲的收益。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当然有监管不力的因素,但最关键的,在于学术管理的缺位,以及普遍推行对学术的行政评价。包括学术期刊管理,也是如此。近年来对于教育界、学术界特别关注发表论文的数量、发表期刊的档次,社会舆论诟病很多,而这背后,行政力量参与评定期刊的质量,对“论文情结”、“期刊情结”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对于期刊,行政机构组织的评奖,就有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期刊(双高期刊)、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提名奖期刊(双奖期刊)、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百种重点科技期刊(双百期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期刊(双效期刊)等等。这无疑给了一些机构评价职工论文水平的一个标尺。

在行政机构的严格监管之下,那些超大容量的增刊,将会得到治理,但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交易,增刊只是一种表现形式,更多的交易则是融入在常规刊中,毕竟你不能要求一本期刊的论文篇篇都是高质量。如果学术评价还是采取“发表论文数量+期刊档次”的简单评价体系,不关注论文本身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贡献,论文交易、发表论文的潜规则就将长期存在。

对期刊学术质量的监管,主要应当交给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对剽窃学术文章的鉴定,也当由学术机构进行,被抄袭者,可据学术机构的认定,对抄袭者、期刊提出侵权的民事诉讼。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而予以刊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照这一条例,学术期刊的学术质量,不在行政监管处理之列,而刊发抄袭文章,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期刊是否明知,还有待调查。

总之,规范管理学术期刊,得遵循学术管理的规则,建立学术共同体评价机制。只有行政在依法监管的同时,把学术评价权交给学术共同体,才能减少“论文交易”,也才能给期刊发展以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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