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我国将继续完善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研究探索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的可行性。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部署地方进一步做好相关数据的核实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2月27日新华网)
在2009年对抗世界金融危机之时,我国就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这属于“代发行”而不是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和中央代理发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牵涉的社会影响力更大,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影响也将是最根本的,因此不能不审慎对之。笔者以为,探索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须迈过“三道坎”。
首先是法律坎。按照我国《预算法》规定,对于债券的发行无论是内债还是外债都由中央政府负责发行。虽然我国有过探索性的“中央代理发行”的先例,但其“主体”依然还是在中央政府主导之下的“地方债务”,其程序和操作方式与法律并不产生相悖。但一旦探索实践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就需要面临修订相关法律的问题,就需要通过人大立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的职能予以明确。同时,还涉及相关与法律规定配套的具体财权上的划分等等。这些“障碍”需要克服。
另外,监督和监管问题,也将是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在首次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时,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实行预算管理”、“加强人大监督”等规定,这是必要的。由中央代理发行的监管相对容易,但完全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债券的投资方向、还债方式和周期以及诸多个细节问题,中央有关方面将无法完全监管到位。如果不能解决好发行债券后的“监管和监督”,不能完全保证地方政府将债券用到该用的地方,授权过早反而会弊病重重。
还有一个无可避免的问题是“风险坎”。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高达2.79万亿元,数字惊人。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就面临着还款能力减弱、风险增加的问题。一旦地方财政出现不可抗力和投资类风险,中央政府有必要为地方债券“买单”吗?这些潜在的问题都将会影响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探索。
- 2010-01-04为何不用政府债券取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