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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恶意欠薪单位并非上策
www.fjnet.cn 2011-01-19 10:31  路玫昆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报载,昨日上午,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局长阮跃国在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前年年底至今,厦门已清退了5家恶意欠薪的建筑单位,动用了156万余元的工资保证金,帮助建筑工人拿到了拖欠的工钱。去年一年,共帮助农民工讨薪3034万元。(见1月19日《海峡导报》)

清退恶意欠薪的建筑单位,让恶意欠薪者后悔莫及,无疑是把“杀手锏”。但使用这把“杀手锏”,虽然能够安抚农民工的心,打击恶意欠薪者,却是在欠薪发生和农民工受伤害之后,未免有行“事后诸葛亮”之举之嫌,非上上之策。

事实上,对于欠薪问题,都靠年终“追讨”式的“权力突击”予以解决,固然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意义。相反,它甚至会给一些用人单位造成错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所谓,等政府出面了再说。这无疑会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恶习,从而带来一些因欠薪引起的社会问题。

本来,任何违章都可以制止,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关键在于预防。治疗“欠薪症”,事同此理。只有关口前移,把从事后追讨转变成事前预防,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如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等,为解决欠薪问题建立一条“绿色通道”,既不用担心用工单位赖账,出尔反尔;又能够敦促用工单位增强责任意识,遵纪守法,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劳动者生活得更有尊严。果如此,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治本之策。

其实,付出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别人为你劳动,你不依法支付报酬,就法律而言,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从道义上讲,恶意欠薪,就是不重信义、不守承诺的表现,与一个商人应该恪守的道德标准相差甚远。然而,就是有不少人缺乏应有的良心道德与法律的遵守,恶意欠账、欠薪,以致“跳楼讨薪”、“堵路讨薪”等不断,危及社会和谐。

时至年终,农民工准备回家过年,是否能结清工资,是农民工十分焦虑的事情。而解决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威信,既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执政为民的需要。有鉴于此,窃以为,只有“不打无准备之仗”,未雨绸缪,预防为主,才是万全之策。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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