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在长时间加班后终于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在医院苦撑七天后终于不治而亡。但是曹军的遗孀李女士更为心寒的在后头,因为丈夫的抢救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被认为是工伤,只能按因病死亡进行抚恤补偿。(《广州日报》12月29日)
李女士对这一规定表示不满,认为太不近人情,丈夫确实是在工作中累到,难道抢救超时就不算了,工伤就是这样认定的?其实笔者的态度,也是站在李女士这一边。如此一来,那以后还谁敢加班,谁还敢喊声累?谁要是不小心工作中病倒累倒,单为了工伤如果救治无希望,要不就在最后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就是还能熬几天也死掉算了。要不就从病床上“弹起来”,继续工作拿你的工资福利奖金。总之要为家人做想,期盼某个时日后,能得到更多的待遇。我想这是有关条例逼的。我不知道定一个这样的规定是何意?本来人家在工作中付出,甚至包括生命付出,应该是无论救多少天,救治成功与否,都应认为是工伤,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很明显,一个这样的框框就是限制工伤认定,那以后都不加班了,否则我去医院的时间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所有的一切都成为泡影。尤其是你工伤了还不被认为。
正如李女士所言,当初救治丈夫时,医生就预言了结果,活的希望非常渺茫。李女士随时可已拒绝治疗,但李女士有良心坚持治疗,不像有的条例“冷漠无情”。不过我倒想如果曹军换做一位相关领导,不知这个条例会不会松动。
《工伤保险条例》无疑应该修改。这样不近人情,也不符合大众意愿,明显缺乏科学性的规定,为和还能堂而皇之的的运作?每一个人都有良心,为单位加班加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求得到什么,但应该有的名分都没有,只因为抢救时间超时就被打入“死牢”,远离工伤边缘,让人无语。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相当严肃的事情,不但相关人士要慎密思考,还要征得广大群众意见,不知为何会犯下这么简单的错误。这明显是对工伤认定的偏执做法,这绝对只是少数人的意见。况且在救治过程中,每个人对病因的抵抗力、承受力以及身体本身的素质都有不同,怎么就能凭一个四十八小时为界限,在同样的工作状况中受到意外伤害,那个身体好的救治没超时,就被认定工伤,身体差的救治超时就否定。这样的逻辑太好笑。
我们应该向前厦门市劳动局学习,2008年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在开会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最后厦门劳动局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认为用呼吸机延续生命,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也算工伤。也有善举在先,为何不效仿呢?偏要走小道。
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会进行人性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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