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广播网12月14日报道,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库米什镇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10多名工人(其中8人为智障人士)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据悉,这家建材化工厂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使用智障人士作为“包身工”,是因为他们认为持有与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签订的用工协议,他们是所谓的“合法”用工。很明显,这起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是“一个碗碰不响”,它涉及到这家建材化工厂与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负责人曾令全,是双方的违法行径才酿成了这起骇人听闻的事件。
然而,我们惊诧地发现,我们能够追究托克逊县这家建材化工厂负责人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却无法追究曾令全的刑事责任。因为,从现行的刑法来看,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规定“拐卖人口罪”。而这家化工厂使用的工人包括智障人士都是成年人,无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治曾令全的罪。这就意味着,我们只能利用刑法来打击建材化工厂这个“流”,却无法打击曾令全这个“源”。
“拐卖人口罪”并非一直就没有,在1979年《刑法》中,就专门规定了这一罪名,但到了1997年修正《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的主要理由是在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这两类人比较常见,也很有市场,而且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地保护,而拐卖成年男性或双性人的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
这一修改固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但其缺陷很快就在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事件中显现出来。该案的主犯衡庭汉主要是诱骗、绑架、运送、拐卖已满14周岁的成年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却无法以“拐卖人口罪”治罪。虽然最终用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对他们处以了重刑,但他们拐卖人口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
笔者以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性别、年龄等差别而区别保护。虽然现实中,确实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更为常见和严重,但拐卖成年男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何况,从新疆这个事件来看,还暴露出拐卖残疾或智障成年男子的问题,这类残疾或者智障人士与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一样,同样是弱势群体,同样迫切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也许,正是因为缺失“拐卖人口罪”,才使得曾令全等在“山西黑砖窑”事件后,仍敢于如此肆无忌惮地贩卖智障人士。
何况,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这份《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其“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我们更应当根据《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恢复“拐卖人口罪”。(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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