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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官员的违法复出担责?
www.fjnet.cn 2010-11-16 08:26 张楠之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今年7月因“6·21”矿难事故停职的平顶山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为正厅级。去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李恩东也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人民网 11月15日)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规定,降级的受处分期是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四个月内,被降级的人不能被晋升。

而李恩东在两起事故发生后所受到的处分恰恰是“降级”。也就是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李恩东至少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被晋升。但是,李恩东在停职四个月后由平顶山市市长而成为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然是正厅级,也就是说,他没有被降级。这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个对两起矿难事故都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如此严厉的处罚在他身上竟然没有生效,对他的仕途也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从何谈起呢?

对在重大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进行处分,目的是通过惩戒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达到避免再犯同样错误的目的。如果一些官员在发生责任事故后只是象征性地受些处罚,甚至只是受到书面上的处罚,避一避风头之后,摇身一变以另一身份复出,如此一来,官员们又怎会有动力在安全生产上多下工夫?这不由让人联想,平顶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连发两起特大矿难是否与问责的不到位相关。

至少目前看来,无论是《公务员法》的明确规定,还是公众舆论对类似事件的强烈质疑,都没能阻止涉事官员复出。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我们更想问的是,是谁违背法律规定,同意了李恩东的复出?谁该为此担责?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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