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周明华(成都 评论员):在法办不了“包二奶”的主子的情形下,掉转方向,跑去法办二奶,欺负“小三”,专捡软柿子捏。殊不知,在各类案例里,贪官包养“小三”,均是将人民赋予的公权当成满足私欲的春药,在此过程中,本该到场的制约机制却长期缺失。所以我认为,公权包养二奶,理当成为当前遏制此风的重中之重,而非掉转方向,去欺负“小三”。
遏制“包二奶”的最佳路径是驯服权力,这是一记杀手锏,因为没有“包主”哪来“小三”?只有切断这些潜在贪官的“包养费”供给路径,才能让他们无法养“小三”。这就需要让公权时时和处处得到监督,让公款处在一间通体透亮的玻璃房中。
陈妍(陕西 研究生):把“小三”纳入责任方,将尽可能消弭“女人间的战争”,让部分女性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权利的边界,尽早地脱离男权依附,尽快地走向自立和成熟。这恰恰是追求男女平等的法制实践。那种“女性是弱势,即使犯错也该放过”的言论才真正是男权思维,而“小三也受伤害”以图免责,完全是一种浅薄的逻辑遁词。一个“也”字并不能掩盖侵犯别人配偶权的事实。
事实上,正因为道德谴责无济于事,才催生出了“小三经济”,所以才要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发挥其惩戒震慑的功能,来保持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期待“有望”尽早变现实。
毕晓哲(河北 自由撰稿人):稳定良好的家庭关系,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也是绝大部分社会公众所期待的,如果这项立法提议步入现实,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必须意识到,这一项有助于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追责小三”立法,还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备的配套制度之上。无过错一方发现“蛛丝马迹”后举报,相关机关应不应立案管理?对“小三”现象采取何种举证责任?由于无过错方本身没有能力或无法获得证据,允许不允许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介入?
无过错方本身不具备调查权,调查取证难度过高,如果不能从法律的层面对“追究责任”之前的“取证环节”予以规定,这样的好设想也会被空置。
更关键的是,什么是“小三”?恐怕也没有法律的权威解读,“一夜情”或“半包养”性质的,或不直接破坏婚姻家庭的“婚外性行为”如何界定?这些,都会影响到对“小三”能否真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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