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太极集团为何敢对赔偿“打太极”
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种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生产曲美的重庆太极集团31日回应,将不再生产曲美减肥胶囊,但是保留“曲美”品牌。并认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对此前长期服用曲美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潇湘晨报》11月1日)
研究表明,西布曲明可能提高潜在的心血管及中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尽管目前尚无死亡病例,但并不能排除长期服用西布曲明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太极集团除了做出主动召回曲美减肥胶囊的姿态外,没有丝毫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
如此太极推手,并非太极集团在公然叫板法律。恰恰相反,拒绝赔偿的底气来源于当前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漏洞,这折射出药害救济赔偿渠道的不畅。尽管列有药品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药品管理法》并没有对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退一步讲,根据法理,特别法未做特殊规定的,可以遵守《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款并不能充当消费者的“救命稻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作用和风险并存。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缺陷追偿,并不能简单适用于药品损害救济。
从前些年的鱼腥草注射液事件、欣弗药品不良事件,到如今的西布曲明事件,药品安全形势严峻。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死于药物不良反应的高达近20万人。打通药害救济赔偿的任督二脉,对于进一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一,修改《药品管理法》,明确界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范围,将药品带来的潜在损害缺陷纳入法律责任;其二,建立药品风险责任基金,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风险金,以便药害事件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其三,建立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引入公益律师帮助单个分散的受害人抱团维权,从而充分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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