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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闯红灯行人是宿迁在避重就轻
www.fjnet.cn 2010-10-11 17:10 肖隆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根据江苏宿迁市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驶入机动车道的,民警在依法处罚后,将责令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在媒体公开曝光(10月10日《扬子晚报》)。

在10月9日执行这个《方案》中公布了10月1日发生的5起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事例”。此新闻一出即受到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在百度中输入“宿迁、曝光”两个关键词后的头两页都是关于此条新闻的报道。其中多家门户网站,包括新华网、新浪、网易等对此事予以了关注。那么,一件发生在地方的“小新闻”为何受到这么大的关注呢?

不妨从三个角度来剖析这件事的前前后后。首先,说说行人为什么要闯红灯这个现象。这一是涉及到行人的交通守则、生命安全意识问题;二是红绿灯的设置,比如红绿灯亮的时长、地点选择的恰当性等;三是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构筑等。笔者未对宿迁此事的前后缘由做实地调查,在此不便妄下论断,但从结果构成这个要素来看,如果没有“原因”的存在,行人闯红灯这个“结果”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这三个因素中肯定有一个、两个或以上因素存在才导致了行人闯红灯这个事实。

其次,行人闯红灯了,宿迁市政府是否有权公布闯了红灯的行人照片、住址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呢?虽然我国尚未有法律直接写着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但《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法律都间接地对个人隐私予以了保护。其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显然,宿迁市公布闯红灯行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涉嫌违法。

最后,也即宿迁在治理交通安全这个大问题中犯了混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错。俗话说,宜疏不宜堵。拿解决行人闯红灯这个问题本身来说,要消除这种行为是应该采取疏通的办法,即对行人进行生命安全教育,而非如此粗鲁地惩罚——这样做的收效只会微乎其微。退一步说,在所有交通安全问题中,机动车才是治理的重点对象。因为不管是一起多严重还是多轻微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当然还包括非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等)才是最为重要的祸首,而且越是严重的交通事故越是机动车占据着主要责任,不可能说行人能够撞死另外一个行人,更不可能撞坏一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因此,且不说宿迁曝光闯红灯行人隐私信息是否违法,仅从这种处理方式来说,宿迁是走了一步错棋。它不仅仅暴露了宿迁市在治理交通安全问题上的智商不足,更是暴露了宿迁市的避重就轻、避实击虚的错误执政理念问题。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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