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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拆迁事件中,有一个细节不可忽略
www.fjnet.cn 2010-09-20 10:09 朱方清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连日来,江西宜黄县强拆钉子户引发自焚事件的新闻令人震惊。9月17日晚,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朱方清出初步处理,包括县委书记、县长等在内的一干要员被追责。但是,整个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事后涉及官方“抢尸”、“软禁”、“堵截上访”等闹剧,又使人对真相水落石出以及作出全面处理寄予更强烈的期待。

迄今为止,关于此起事件本身最“权威”的说法,仍停留在12日下午宜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宜黄县官网——“中国·宜黄”上发布的“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而这份文件里面有一个关键性细节,似乎可以让人看到一部分真相——

据这份官方通报,2007年,宜黄县决定在河东新区兴建一座新客运站。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该项目共需拆迁安置21户,其中20户拆迁对象完成了拆迁并得到了妥善安置,唯有钟如奎一家拒签协议,不肯拆迁。

2007年12月,拆迁人宜黄县投资发展责任有限公司与钟家展开了历时三年的拆迁安置协商。期间,拆迁人提出两种拆迁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提出给予钟家货币补偿414612元,装修价值及各项安置补偿费另行计算;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与钟家房屋相隔60米左右的同一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在凤冈镇农科所范围内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

但钟家对两种方案均不接受。钟家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如不能在原址自建,就要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 平方米的可做店面房的商业用地,并准许他们自建和办理好相关建设手续,其房屋价值及装修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三是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否则,拒不接受拆迁。

以上就是这起事件发生自焚惨剧前的主要轮廓。从中很容易让人得出这样的判断:当地官方已经做了周密工作,且提出了合理方案,是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漫天要价,才导致事件恶化并酿出惨祸。

然而,如果仅从“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也被纳入与被拆迁人的谈判条件,即可看出宜黄官方在此事件中不仅谈不上“周密合理”,而且足显其昏招迭出,乱用政策,难以赢得包括拆迁户在内的群众的信赖,这才是导致事件恶化的主要因素。

众所周知,什么样的人才能享受低保,是有严格政策界限的,专指那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那么,“宜黄县投资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凭啥敢于承诺将并不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一家13口统统纳入低保?或许它有官方背景,正是代表着官方在行使“权力”,但是宜黄县委县政府有这个权力吗?这是一时“开恩”,还是为图自己“方便”?低保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法规,任何国家机构与公民不得违犯,而宜黄县的做法,分明是一种乱权枉法的野蛮霸道做派,且将之利用于与拆迁户谈判的“筹码”,如何取信于民,如何不会使事件更复杂,矛盾更尖锐化?

从这一“细节”以及事后宜黄主要官员“抢尸”、“软禁”等一系列举动中,其不守法制、以权欺民的作风已彰显无遗。而这正是导致钟如奎一家三口不惜引火自焚酿出悲剧并引发群情激愤的主因。官员本是人民公仆,如今逼得群众上房烧身,以命相抗,这哪里还有半点“公仆”的影子!无论此起被拆迁当事人有多大的咎责,都不抵事涉官员公然践踏法律与人的尊严,他们才要负主要责任!而当地各级官员在此起事件中任何不负责任的“细节”,都不容被忽略,都必须查个水落石出,才有利于还原全部真相,给受害人和公众合理的交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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