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邵东在全国率先推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抓获现行犯罪行为的市民给予现金奖励;两年之后,邵东再次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保安服务公司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获得2000至10000元的奖励。(9月16日,《潇湘晨报》)
早在邵东率先推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时,便在全国引起了有关“见义勇为商业化”的广泛质疑和热烈讨论。时隔两年之后,邵东再次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之举,有人称此举是“见义勇为商业化”的升级版,比前次更大胆和更彻底,再度引发广泛质疑,质疑的焦点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这种职责能否外包,公权被商业化运作是否会导致公权私用,是否意味着公权力存在不作为渎职呢?
依靠民间力量进行社区治安管理,邵东并非孤例,早前有媒体对宿迁的社区治安管理模式曾有这样的介绍:宿迁,每个居民楼下都有志愿者。文中说:送奶工、送煤气工、保洁员、物业管理员……这些千家万户都离不开的人,成为公安机关延伸开去的触角。他们以自己特有的观察力,随时收集每个角落的治安信息。正如当地治安官员所说:他们要“发动一场人民战争”。通过织就这样的一张严密的社区治安网,当地治安得到明显改善,由此可以证明,群众力量参与社会治安并未引致公权的滥用。而事实上,早在今年六月,中央高层领导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继承和创新群众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宝,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搞好社会管理”。由此看来,这样一种“群治群防”的社安治安管理模式是可行的,那么只要外包的社区治安不参与到行政执法而只是治安防控,那么这种模式可以看做是“群防群治”的精简版。
有声音质疑这种商业化外包会影响公权形象,其实这种担忧是大可不必的。公共服务之所以称其公共,正是在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从邵东社区治安外包实践来看,社区治安外包并不意味着公权力的私权滥用,也并不意味着社区治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缺失。社区治安的承包者并没有治安的执法权,只是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防控,只要坚持这个原则就不影响公权的私权滥用。其次,从表面上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但实际上公共部门通过购买民间力量的服务,使这种服务最终呈现为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承包者的业主单位是公安机关,服务主体是广大民众,承包者是以公安机关的业务合作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不会影响这种公共服务的性质。在已经初见成效的宿迁,虽然声称为志愿者服务,但其实也是要“通过用更高奖励吸引更好志愿者”,从这一点讲,邵东与宿迁虽然在形式上的选择不同,但实质上却是殊途同归。
通过这种服务外包是否就能说明公权力的不作为渎职呢?宿迁之所以要发动这样“一场人民战争”,是因为当地治安形势的复杂,公安警察力量不足,在这样一种紧迫形势之下,他们发现了志愿者的力量, “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拓展为人民群众”,主体扩大,相当于警力倍增,“有些事情本来警察可以做,但志愿者可以做得更好”。邵东县此次进行社区治安外包尝试也是治安形势所迫,并不能说明公权力存在不作为渎职嫌疑,相反,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社会公共服务应该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通过这种社会服务外包,能够给公共部门提供足够的空间,将公共服务更加精细化和人性化。
当然,这也还给了我们另外一个提示,对于这样一种承担社会治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选择社会外包形式,并能证明其效果是明显,那么在另外一些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放开步伐,引入社会力量呢?比如放松垄断行业的管制,比如教育领域民间投资的鼓励。通过这种方式,既能让公共部门有空间提供更多的精细化服务,同时也是打造“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管理模式的选择。(山东,职员)
- 2010-09-13公共治安管理能“出售”吗
- 2010-08-02“治安积分”奖励,纳税人同意了吗
- 2010-01-05“团购电警棍”是对治安的“用脚投票”
- 2009-12-27假如我是主管治安的副局长
- 2009-06-10一个地方治安好不好,并不由警务室的豪华程度所决定。
- 2009-05-20东莞治安优秀?全世界的人都笑了!
- 2008-12-26张治安被诉与"白宫"猫儿腻有关吗
- 2008-12-26张治安被诉与"白宫"猫儿腻有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