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蒙冤入狱9载,一审判死、终审改判死缓后,王子发被静悄悄地“无罪释放”。在取保候审10余天后,他收到了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广西河池东兰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但他以前所期待的法庭上庄严的无罪宣告却没有到来。
王子发虽然得到平反昭雪,但是,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形式的平反,并没有给他带来真正得到解脱。当初,两级法院大张旗鼓宣判他有罪,现在却是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方式承认他无罪,这不利于彻底恢复他的名誉。更重要的是,他将来申请国家赔偿,势必因此出现麻烦。《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那么,像王子发案这样,曾经作出过有罪判决,最终判决被撤销但没有宣告无罪,而只是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到底该由哪个机关进行赔偿呢?
笔者判断,广西高院不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发回重审,又由检察机关撤诉,最终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案,他们很有可能都是为了规避承认自己错误,为了免于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撤诉的权力,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有过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但是,即便按照这个规定,河池中院也是无权同意检察机关撤诉的,因为,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撤诉是在“宣告判决前”,而王子发这个案件已经过了一审、二审,进入再审阶段了,检察机关无权再行撤诉。
当然,河池中院也许会辩解说,广西高院已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就意味着这个案件的审理重新开始,那么,在重新审理的“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当然可以撤回起诉。然而,如果这种理由成立,实践中就可能遇到很多像王子发案那样的尴尬:当初有罪判决由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并且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人人皆知,现在搞错了,却不以同样的“架势”进行无罪判决,而是偷偷摸摸撤诉、撤销案件,司法机关的面子是保住了,被害人的面子哪里去了呢?再有,由于《国家赔偿法》是按照诉讼进程规定相关机关的责任,而没有考虑到这种诉讼进程的回流、倒流——作出过有罪判决的案件居然可以撤诉、撤销案件,结果相关机关的责任不清,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审判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动辄关系到公民财产、自由和生命,纠正错误判决同样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纠正错误判决应当设置严格的程序,确保能够分清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人,同时也能及时恢复被害人名誉,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绝不能用含混不清的程序来混淆责任,给被害人维权设置障碍。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当适时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无论是在二审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发回重审,都不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应当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再看王子发现在面临的国家赔偿的困境,《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所以,王子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确切无疑的。至于由哪个或者哪些国家机关赔偿,应由有关国家机关尽快协商解决,而不能相互推诿,恶意逃避责任。同时,王子发也可以同时对东兰县公安局、河池市检察机关、河池市中院、广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浩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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