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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仅是交通重典的开始
www.fjnet.cn 2010-08-18 12:10  深圳晚报 来源:深圳晚报    我来说两句

在笔者看来,“危险驾驶罪”离所谓的交通重典还有很大的距离。具体说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未改变,或者说,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应当说,西方国家对于酒驾是确实做到了“零容忍”,我国还正处于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二,“危险驾驶罪”不能因为撞死了人才去治罪,而应该落实于每天的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醉驾与否是必须用“酒精测量”才能获得的,“危险驾驶罪”也只有在交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才能获罪。如果交管部门如“欺实马”事件之前那样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或者说是一种从一而终的执法常态。

具体到现实层面,还有许多问题令人担忧。比如说,官员的酒驾问题、公车制度、权力庇护、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但是回过头来说,“危险驾驶罪”入刑法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以上两处隐忧落实好解决好,真正的交通重典时代也会很快到来,醉驾问题也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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