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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批捕权“上提”只能是权宜之计
www.fjnet.cn 2010-08-09 09:06  盛大林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那么,应该如何避免诽谤错案的发生呢?我认为,首先还是要加强对检察权等司法权的监督。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可进入公诉程序,但近年发生的数起“诽谤政府案”都明显没有达到公诉的标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公民是明显的滥用权力。而当地的那些检察机关之所以敢滥用权力,主要就是因为批捕权缺乏监督和制约。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包括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如果这些监督形式都能充分地发挥作用,权力滥用就不可能经常发生。

除了事前的监督之外,事后的问责也很重要。监督是为了预防,问责是为了惩戒。从近年发生的几起“诽谤政府案”来看,其不合法之处非常明显,甚至可以推断受理那些案件的检察院是明知故犯。在舆论的压力下,那些案子虽然大都得到了纠正,但没有听说哪家错误批捕的检察院因此受到严肃的追究。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检察权等司法权力的独立性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能真正地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那么“诽谤政府案”或类似的荒唐案件就很难发生。因此,要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的公正,还仰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盛大林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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