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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批捕权“上提”只能是权宜之计
www.fjnet.cn 2010-08-09 09:06  盛大林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规定。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认为,这意味着诽谤案件的批捕权实际上上提一级,这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诽谤案件逮捕标准。(8月8日《京华时报》)

重庆的“彭水诗案”、河南的“王帅帖案”、山东的“高唐网案”、山西的“稷山文案”……近年来,公民因批评政府或官员而被公诉机关批捕的错案时有发生。这些错案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形象。因此,最高检察院对此采取应对措施是理所应当的。

上述那些所谓“诽谤政府案”之所以发生,几乎无一例外地是源于行政的干预。比如“彭水诗案”中被“诽谤”的对象就是彭水县的县委书记——在县委书记“举报”之后,县公安局岂能不立案,县检察院又岂能不批捕?如果批捕的权力上提一级,就超出了彭水县领导的控制范围,这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明显的“以权压法”以及错案的发生。

不过,“上提”批捕权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比如地级市或更高级的领导可以向县级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县级公安机关向县级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即使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仍然在“报案”领导的权力范围之内。更重要的,作为受理提请逮捕的机关,基层的检察院有权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诽谤案件批捕权的“上提”实际上剥夺了受理检察院的法定权力,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检察院强调“上提”只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实行,显然也只是把它作为权宜之计。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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