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境肇事者付出足够代价
www.fjnet.cn 2010-07-26 10:05 胡舒立 来源:《新世纪》周刊
我来说两句
由墨西哥湾事故思及中国,可资警醒之处很多。特别是中国环境立法、执法存在严重不足,舆论监督的力度有限,整体环境对于潜在肇事者约束严重不足,环境灾难连发令人忧心。
来自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的统计显示,2004年,环保部直接处置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共14起,其中,仅有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几年,又发生了数十起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此次大连原油泄漏事件的当事方之一中石油堪称“主角”。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松花江被严重污染;今年年初,中石油输油管道在陕西渭南发生泄漏。然而,这些重特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绝大多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中国污染企业所需付出的经济代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大连海域,此前发生过多起重大船舶溢油污染案件,原油清污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但是,肇事者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区区30万元。惟一的例外或许是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油污损害赔偿案。2005年,这艘船进入大连新港时触礁,导致数百吨原油泄漏。由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目前仍在等待判决。100多家养殖企业和个体户提出索赔金额超过10亿元的诉讼后,已陆续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肇事者不是外籍油轮,而是中国公司,结局殊难预料。
正因为此,我们主张对大连湾原油泄漏、紫金矿业污染等一系列环境事件展开彻底调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严格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使其成本与预期收益足够匹配。如果放纵肇事者,对那些尽力保护环境的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继续在环境问题上敷衍塞责,也是有违21世纪生态文明潮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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