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7月21日中国广播网)
死亡赔偿金提高了,当然是一种进步。相比于2004年底山西省出台安全生产新规“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而言,提高了将近两倍。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这固然不能唤回家人的生命,但却大大提高了精神与经济上的慰藉度;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这也将提高安全生产的成本,让企业主尤其是煤矿领导更加注意对安全生产的硬件投资建设,进行提高“人性意识”。
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不是目的,通过提高赔偿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才是唯一的目标。这一问题,具体以煤矿生产中去就是:一次性补偿34.6万元能否杜绝煤矿生产事故呢?相信,每个人都会斩钉截铁地说:当然不能。所以,别指望在34.6万死亡赔偿金里寻找资本的良心,因为,死亡永远是人类社会不希望看到的“杯具”,这种“杯具”也不会在金钱冲洗下变成“洗具”。
除此之外,具体到死亡赔偿事宜,还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我们也不应该在此欢呼。其一,从20万到34.6万,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应时而变、主动调整的机制。20万的标准,是在2004年-2005年建立起来的,但从2004年到2009年5年时间里,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是在增长的,言外之意是,死亡赔偿数额不应该从20万一下子调整为34.6万,而应该每年都有更新,每年都有提高。死亡赔偿金的提高是一个渐进过程,而非官员人为的调整“N年一变”。如果变成了一个“人为事宜”,死亡赔偿金什么时候再会提高呢?
其二,“同命不同价”问题尚未解决,一味按强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终究解决不了许多农民工的生命赔偿底线问题。谁也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在一些落后的农村,还尚未执行20万的标准,这里再讲34.6万的标准,岂不是在制造更大的不平等?要知道,34.6万的死亡赔偿标准,对于许多农村地区来讲,还是一种“免谈”。虽说人生而平等,但“一些动物更平等”的现实却一直存在。
生命是无价的——这才是“以人为本”时代里唯一的生命价码。比“生命有价”更重要的是在“生命无价”理念下,建设一套合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而不是“赔偿了事”。从这个角度而言,死亡赔偿金的提高根本无法杜绝矿难的发生,金钱也不可能将“杯具”转化为“洗具”——茶几如旧,虽然表面华丽,在上面却有不同的人生。
以保护生命的名义,防止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爆发,应当作为我们唯一的逻辑思维与努力方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不纠结于20万不是34.6万,而是罚到企业主对生命产生敬畏之心为止,才有可能杜绝矿难,不然,34.6万也好,50万、60万也罢,也只是对神圣生命的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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