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温加班,法规要“硬”起来
连日来,厦门酷热难耐,中午很少加班的林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通知,丈夫张先生不同意妻子在“气温高达40℃左右”的高温车间内加班,林女士于是拒绝加班。不料,公司对林女士的警告通知当天下午就贴了出来。一气之下,张先生将警告撕下。可仅仅过了几小时,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又贴了出来,一个月后要将张先生开除。(7月7日《海峡导报》) □贺成 殷国安
最近,全国总工会和一些地方的工会针对高温,对企业的用工作出各种要求。而在厦门,这公司却对不愿在 “气温高达40℃左右”的车间内加班的员工进行 “书面警告”,并根据“厂规”开除撕毁“书面警告”的张先生。
律师说,要开除张先生,依据的规章必须经过公示,让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但当记者询问张先生违反哪条规定,厂长竟说要问行政人员才知道。厂长都闹不清楚的规章制度,是否“所有的员工都知道”?
“厂规”之无所不能,由此可见一斑。照说,“厂规”应在法规之下,但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坚挺,一些工厂的 “厂规”却过于强硬。
如此语境下,哪怕在高温下,老板都可以肆意要求员工加班,而员工没有说“不”的权利。因此,当前更需对高温加班作出明确规定,老板违反规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同时,要对违反法规的“厂规”做出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废除的废除,并加强监督巡查,惩罚违法行为。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法规坚挺,工人的权利才有基本的保障,而“厂规”也才能在法律范围内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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