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连日来,厦门酷热难耐,林女士中午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通知,由于车间温度高,林女士拒绝了加班要求。不料,当天下午,车间门口贴了一张《警告通知》,说林女士不服从生产安排,给予警告一次,如有再犯,直接开除。一气之下,林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将警告撕下。仅仅过了几小时,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又贴了出来,一个月后要将张先生开除。(7月7日的《海峡导报》)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林女士不加班吃“黄牌”,按理说,应该。但前提是,该公司的这种“家规”一定不能违背“国法”;否则,这种“裁判”无效。
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这是为了落实《宪法》的“公民休息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中午是员工休息的时间,公司则要求林女士,林女士不愿意,公司就亮“黄牌”,这实质上是强迫林女士加班,违背了新《劳动法》。虽然新《劳动法》规定,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加班,但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也就是说,只有在征得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其加班,否则,强令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毕竟,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而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经常强迫劳动者加班,特别是在目前高温的情况下,还要求劳动者“冒酷暑、战高温”。殊不知,这样做,不仅不道德,没有人情味,而且违反了新《劳动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是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而林女士被加班的车间“气温高达40℃左右,人在里面干活非常难受。”也就是说,林女士如果中午加班,就存在着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因而林女士完全有理由拒绝。毕竟,在劳动者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加班,有违“体面的工作必须是安全的工作”这条国际劳工组织始终遵循的理念,也不符合胡锦涛总书记今年“五·一”讲话指出的“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在运动比赛场上,裁判员“吹黑哨”了,一旦查实,将吊销其从业资格,严重的还会有牢狱之灾。而我国的企业还没像运动场上那样激烈竞争,企业对员工随着亮“黄牌”,甚至亮“红牌”,虽不会“吊销其从业资格”,但也不能听之任之;否则,员工们怎么能“体面劳动”,又怎么能“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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