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7月3日《人民日报》)
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其实,工资集体协商不是什么新名词。早在1992年4月,新的《工会法》颁布,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也提出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0年劳动保障部还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至今日,在许多地方,工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他们为职工说话的权益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威胁。据报道:尽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但真正推行工资共决的企业并不多。这不,据广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6月开始,广州市在53家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但是到现在仍有20%的试点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只闻雷声响,就是不下雨”。即使是那些同意签订协议的企业,大多数也只是走走形式。(6月30日《时代周报》)难怪有人说,当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面临“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尴尬。
为什么存在这种尴尬呢?一是地方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提高投资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向资方倾斜的政策,包括将劳动者权益通过政策等手段让渡给资方。而且随着资本的势力滚雪团般越来越大,劳动者主张自己权利的能力相对却越来越低。近年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就证明这一点。二是工会不独立、说话不硬,不能充分代表劳动者权益。特别是那些非公有制企业,有的压根就没建立工会,即使成立工会组织,但处处受制于企业主。这样的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上有多少话语权可想而知。正如网友留言所说:“有些企业的工会只是一个按老板意图组织文娱活动的‘闲置’部门。”三是就业压力依然存在,担心要求加工资被老板“炒鱿鱼”。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劳动者消费能力、拉动内需、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同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是劳动者与企业及时沟通的渠道,能够给职工一个理性表达对生活和工作合理要求的平台,从而消除误解,让职工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我价值实现与企业发展水乳交融。笔者认为:要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当前关键的是要确保工会有充分的话语权,并积极参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争取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信息提供等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也就是说,重要的是建立起来劳资权利上的实质平等,彻底改变当前工会的弱势形态。这也是推动全社会企业建设工会后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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