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展经济特区地域空间,有助于厦门进一步开放与发展
众所周知,地域范围的大小通常构成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规模与腹地限制。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与功能目标的实现也是如此。
始自1980年的厦门经济特区最初仅有2.5平方公里。具有远见卓识的邓小平同志1984年2月视察厦门后,深感 “厦门特区地方划得太小”,提出“要把整个厦门岛搞成特区”。在他的直接推动下,1984年3月中央决定把厦门经济特区从2.5平方公里扩大到全岛(包括鼓浪屿,共131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地理范围的这一次扩展,为特区的功能布局与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然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与发展,厦门经济特区地域空间范围早已无法满足特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功能布局与产业发展的需要。30年来,特区经济总量与市场空间虽然也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在扩张中,但经济腹地与服务区域狭小的弊端日益显现。特区市场空间与规模不大,使得产业集聚能力不足、产业链条延伸受限,加之土地资源基本上被开发使用殆尽,削弱了对外资的吸引力。事实上,包括笔者在内的学界与政界人士近10年来一直在呼吁特区范围应及时扩大至厦门市行政区划,甚至厦、漳、泉闽南金三角。国务院此次批准特区扩大至厦门全市范围,无疑将有助于厦门特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功能布局与产业发展。
二、统一特区边界与行政区划边界,有助于厦门进一步改革与管理
30年来,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小于厦门市行政区划范围,岛内是特区,岛外是普区,使得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的许多工作不好开展。例如,中央准许厦门市有特区地方立法权,但特区法规只适用于特区范围,特区范围之外的厦门市行政区划即岛外不能一体适用,造成“一市二法”;在特区边界与行政区划边界分置的状态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得不分设,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管理机构数量,而且也影响到特区管理机构推动特区建设发展的权威性与效能。
国务院此次批准特区扩大至厦门全市范围,从而可以在特区边界与行政区划合一的基础上,实现特区管理与市政管理的统一。一方面可以在厦门全市范围充分运用特区地方立法权,以推进厦门的改革、开放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在减少管理机构的同时,提升特区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与效能,从而有助于厦门进一步的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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