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中央综治委委员、卫生部副部长尹力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表示,今明两年全国将改扩建550家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提高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能力,改善就医环境,全面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新京报》6月21日)
采用改扩建550家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提高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能力的方式来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思路可以说是符合逻辑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尽管近期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问题时有出现,但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最近也经常见诸报端,如近期被报道的河南漯河村民状告乡政府被关精神病院六年半等事件。
必须承认,精神病的确定,并不像其他疾病一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很多精神病人无法找出其器质性的病变。比如对于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甚至就是自我观念与大众观念偏差太大;再比如同性恋在国内曾长期被划为病态,只是到2001年才不再归为精神病。尤其可怕是:我们每一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可能会救助无门——根据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出《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是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的,也就是说,你越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你就越可能被认为有精神病。如此一来,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被剥夺了。
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残联等等多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收治病人几乎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来把握,如果精神病医生把握不准,或者不负责地将人强制收治,那我们每个个体都面临被强制收治的威胁。而精神病院的扩建,显然就意味着更多的精神病患者被治疗,这在客观上无疑等于增大了我们“被精神病”的可能。
要和谐,要维稳,就要免于恐怖,就要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怖。精神病鉴定固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由于对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强制收治,关系到公民人权,因此,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虽然我们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但由于强制收治意味着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原则,那么,将“看管”精神病的决定权交给法律,像很多欧美国家那样,由法官来确定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强制住院,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由此,或可免除我们“被精神病”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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