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的举报者是啥时候遭打击报复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正义网2010年6月19日)
70%是一个什么概念?就是10个举报人有7个被人家打击报复,如果在体育比赛中这就算“优势获胜”。这个比例大概让许多想举报的人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好在有专家建议“应制定完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在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构建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举报人是啥时候遭打击报复的?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设计出更加完备的体系。
某一个举报人发现了被举报人的问题,就开始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开始“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就将被举报人“处理”了。举报者遭受的打击报复要么在被举报者“处理”前,要么在“处理”后。假如是在“处理”前,那么是谁走露了风声?让被举报人知道了举报人的姓名?很显然,问题仍然出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上。
假如举报者遭受的打击报复是在“处理”后,情况又可以一分为二。第一,被举报人虽然被处理了,但仍然具有打击报复的能力。也就是说,“处理”对于他来说只是挠痒痒,既没有“伤其筋骨”,也没有“触及灵魂”,所以他就不思悔改,依旧违法犯罪。第二,被举报人被处理了,已经丧失了打击报复的权力,替他打击报复的是他原来的利益共同体成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说是“处理”得不彻底。
举报者是国家“自己人”,他们的举报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为了国家少受损失,是为了人民少受损失,只有千方百计、真真切切地保护他们,才能对得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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