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海淀公安分局获悉,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嫌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被抓获的购买个人信息的嫌疑人中包括两名保险公司业务员。(6月07日《京华时报》)
在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能产生金钱的资源。于是,一种另类的“信息产业”应运而生。有人通过出售别人的信息牟利,也有人通过买进别人的个人信息去开拓自己的业务。不论出售者还是买进者,他们都是为了钱。
据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调查,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广泛: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法律空白,并不是所有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追究,只有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更多的让人难以容忍的骚扰往往是那些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民事侵权行为。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变化多端的侵害行为面前,这些规定往往显得过于粗疏和笼统而不具备执行力。
面对个人信息被随意贩卖、任意滥用的乱局,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尽快出台。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突出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诚然,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仅着眼于通过法律强制力对非法侵害信息行为进行惩罚的事后保护措施,还应注重事前的干预和事中的控制。由于采集单位的分散,信息数据采集的内容不同、标准不一,个人信息的保密程度、个人信息的利用限制方面都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建立个人信息采集和利用的准入制度,在信息采集的源头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要求其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对信息采集制订标准,对信息的使用程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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