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但一些专家认为,由于外地房屋登记系统部分没有联网,可能造成核查时的漏洞。(6月6日《北京日报》)
这次出台的认定标准与2007年相比较,其严厉程度大大提高,目的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2007年的二套房认定标准主要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处于高房价带来的金融风险考虑,要求商业银行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以防范可能发生的坏账风险,即所谓的“认贷不认房”。而这次房贷政策的目的不仅要防范信贷风险,而且要发挥其抑制住房投机投资的调控作用,遏制房价疯狂走高势头。因此,既“认贷又认房”,彻底堵塞了利用信贷资金投机投资的漏洞。这是一个巨大改变和进步。
至于说,由于外地房屋登记系统部分没有联网,可能造成核查时的漏洞,出现一个家庭在异地有房产无法核实又在本地买房认定为一套住房的问题。可以说,一看到三部门的文件原文,笔者当时就看出这个所谓“漏洞“。但是,细细分析一下,任何制度办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天衣无缝。况且,这个所谓的漏洞,严格地说也不能被认为是漏洞。三部门文件第四条提高了非本地居民或者非在本地工作居民的房贷标准: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家人因工作原因居家迁往工作地或者夫妻一方工作调动到另一城市,而在原处住房由父母等亲属居住或者夫妻一方暂住,在现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地购房时如果按照第二套住房认定似乎也不尽合理。有网友留言说:“家乡有处老房子写的我的名字,父母在住,现在来北京工作了8年想买房,竟然也按二套房太不公平了”。
三部门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三项认定标准,笔者理解,第一项首次申请贷款,主要看你在本地是否已有一套住房,如有就认定为第二套;第二项主要看你是否已有住房贷款而不管是否在本地,如果有贷款,那么,再申请住房贷款就按照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三项如果查询系统无法查询,经过贷款人尽职调查确实存在前两项任何一项的,就按照第二套标准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新二套房认定标准核查有漏洞其实并不存在,也不足为患,而且更加符合实际和人性化。
笔者最为担心的是,新二套房认定标准是否能够认真、不走样执行下去。商业银行基于自身利益和效益,其会否打擦边球和挖地三尺钻空子;开发商一定会出馊主意,诱使购房者规避政策,比如:怂恿购房者假离婚等;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表示怀疑,是否会文件一下发就万事大吉,而不管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因此,新二套房认定政策一定要在执行力上下功夫。
- 2010-04-23谁来证明不是第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