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称“卖官书记”的原安徽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被查处,一批涉案官员纷纷落马。然而,巢湖籍民营企业家何帮喜、徐顶峰,通过向周光全行贿当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后来又“升格”为全国人大代表,两人至今没有受到追究。
贪官受贿被追究刑责,一些行贿者却免于刑事处罚。常见的原因是,一来有些行贿者行贿的数量不大,二来行贿者数量太多,于是只好“抓大放小”。何帮喜、徐顶峰两人分别向周光全行贿几万元,在行贿者中算是比较“小气”的,两人被免于追究,多半是“放小”的结果。这一层原因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
真正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何帮喜、徐顶峰为何要向周光全行贿?按说,作为巢湖籍公民,何、徐两人想当安徽省人大代表,应该向巢湖市人大代表行贿才管用;作为安徽籍公民,两人如果想当全国人大代表,应该向安徽省人大代表行贿才管用。但何、徐两人深知,事实也充分证明,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更能将他们“选举”为人大代表,所以,他们选择的行贿对象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
具体而言,周光全“拿人钱财,帮人办事”,先后通过了两个渠道。一个是,他利用身为巢湖市委书记的权力,主持市委常委会确定徐顶峰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授意(巢湖市下辖)无为县委确定何帮喜作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经巢湖市人代会选举,何、徐两人如愿当选。在此过程中,周光全由于是巢湖市委书记,做到这一点可谓易如反掌。当时,他还准备将何帮喜“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但可能力不能及,故何帮喜参选全国人大代表落选,随后当选为安徽省人大代表。
另一个渠道是,周光全之后运用身为安徽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的影响,帮助何、徐两人当上全国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后,还有一个“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周光全通过无为县委和巢湖市委直接“确定”何帮喜、徐顶峰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实际上取消了由人大代表对两人进行酝酿、讨论的程序。而且,即便交由人大代表酝酿、讨论,在周光全的影响下,何、徐两人也断不至于被刷下去。至于到了正式选举的环节,既然有市委周书记明里暗里打招呼、做工作,将何、徐二人选上去的任务,人大代表们必定是要认真完成的。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虽然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原则,但是,如何制约、惩处类似周光全这样的行为,选举法仍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选举法》的一个缺陷。不难设想,今后仍然会有权势人物沿袭周光全的做法,成功将关系户“选举”为人大代表。
在《选举法》中,贿选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何帮喜、徐顶峰大约“不屑于”贿赂选民或者代表,他们通过贿赂巢湖市“一把手”周光全而当选人大代表,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贿选”。两相比较,后一种“贿选”无疑更高明、更阴险,更凸显了人大制度的脆弱与缺陷,因此也更加可怕,治理难度更大。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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