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小林是四川成都的一个“黑车”司机,因为3个男子包他的车去云南跑了一趟长途,他成了运输毒品的“死刑犯”。2008年5月,骆小林被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他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检察院撤诉。2010年5月24日,被关押738天的骆小林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走出看守所。(5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又是一起“死刑犯”被复查无罪释放的冤案。还好,尽管被关押了738天,但是总算留了一条命,如果被判死刑后立即执行,还不知道他的冤魂现在在哪里呢。这个案子是由于骆小林一审后不服判决上诉,司法部门自己改过来的,也算好歹挽回了些许司法面子。
骆小林做“黑车”司机不对,可是也不至于被判死刑啊。包他车去云南的是一位叫“二哥”的熟客户,“二哥”在云南借过骆小林的车去“接人”,因正逢四川发生地震,“二哥”就让骆小林先回去看看。在返成都的路上,警方在骆小林的车门里查出5589克海洛因,骆小林因此被判了死刑。其实,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搞清楚,骆小林是不是仅仅是“黑车”司机?他反映了“二哥”包车等情况,弄清这些问题就这样难吗?
“死刑犯”获释,质疑办案技术含量为什么总是这样低?不论是“被害人”复活而解救的“死刑犯”,还是被冤大量运毒的“死刑犯”,都暴露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警方的办案技术含量实在太低了。在这些案件中,我们虽然不敢说抓到真正的罪犯很容易,但是从介绍的案情看,弄清真相、不诬好人并不能说非常困难。为什么总是一错再错,总是错得那么缺乏技术含量呢?
没有别的原因,根本在于,我们缺乏一个个人权益保障的环境。个人的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一些打着开展正义活动旗号的侵权行为,往往非常容易受到允许和支持,甚至明显的过度行为也受到纵容,从而让一些人养成了“侵权办案”的习惯。我怀疑,有的冤案可能是警方明知故办。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在蒙冤之后,要想洗脱冤情,决非简单的事,更多情况下要靠运气、靠偶然。警察办冤案的责任风险实在太小,又怎么不诱发一些不认真的警察、一些居心不良的警察,办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冤案呢?须知,把这些案件办成冤案的技术含量不高,可是反过来,如果说是破了一件大案要案,那还是很有“技术含量”的,一定会受到上级重奖。
办冤案追责太轻,太过轻描淡写,也纵容一些司法人员不怕办冤案。一个案件办成了冤案,让无辜者坐了几年、十几年的牢,公检法都有责任。可是,我们看到,假如冤案平反后,只有极个别人员被追责,而且多是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一般并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降低了办冤案的成本。
在多种因素促动下,办冤案就成了常态,哪怕是要命的“死刑犯”,冤也就冤了。许多冤案,并不是因为技术能力不足造成的,而是条件环境诱发的。冤案易发,是对法治社会的亵渎。不办冤案,冤案必究,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执法底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必须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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