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5月22日在京召开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提高价格调控能力,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5月25日《新京报》)
今年以来,我国粳米、玉米等粮食品种,大蒜、蔬菜、绿豆等农副产品,以及三七等中药材价格上涨较多,给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对价格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意义重大,值得期待。尤其是会议提出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关怀。
总结近年来各地在低保等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要把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这一好事办好、办实,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是“雪中送炭”,务必及时。如果此项工作仍然沿用以往那种“层层传达会议精神”的行政工作模式,等到补贴发到城乡低收入群体手中时,“最困难的时期”很可能已经过去,从而影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救济效果。笔者以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网上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行政工作手段,快速启动此项工作,使其迅速进入实质化操作阶段。
二是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应当实现“应补尽补”。近几个月以来,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快速上涨,不仅给城乡低保户、困难家庭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而且使得部分企业的退休人员等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夹心层”生活出现困哪。为此,笔者以为各地在确定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时,应当尽量将“夹心层”纳入其中,根据本地财力给予他们与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有区别的补贴金额,从而确保他们的收入增幅超过CPI涨幅,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科学合理。根据以往的经验,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OLI)的涨幅挂钩。比如浙江省规定,当COLI涨幅为3%-5%时,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低保金的12%,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占低保金的比重随COLI涨幅“水涨船高”。很显然,单纯从理论上来说,这样确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确无可挑剔,但问题是,很多地方的低保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标准本身已经偏低,如果以一个偏低的社会保障标准为基数确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恐怕会“杯水车薪”。
笔者希望各地在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工作中,切实避免时间过于滞后、补贴范围过于狭窄、补贴标准过低等问题,从而让城乡低收入群体共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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