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责任在教师不应成固定模式
邯郸市第二中学一15周岁在校女学生小卓,因上学时带MP4,被班主任劝退一周反省,在自家窗台写下“我害怕呢”几字后就纵身从六楼跳下身亡。(长城网5月23日)
事情发生后,很多人像过去的学生自杀案件一样,将矛头指向了教师,认为教师需要为这起学生跳楼事件负主要责任,根源在于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的只要学生一出事、一自杀责任就在学校、就在教师的固有思维模式。笔者教过几年书,以笔者的认识来看,笔者认为在这起学生自杀事件中,这位教师并没有什么过错,更无须对跳楼学生负主要责任。
这名跳楼的学生已经上高中了,众所周知的高中已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权开除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的学生。从这个角度说,教师劝退违反校纪的学生回家反省一个星期并无不可,也无不妥,更不违反法律。
至于家长认为教师的责任是没有允许同学陪同孩子一起回家,才导致孩子得不到安慰而跳楼,这样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孩子已经十五六岁了,心智发育基本成熟,有一定的调整能力,而且孩子也不是在路上出的事。如果说孩子是在回家路上出事,那么学校和教师的确需要负一定责任,但孩子是回到家之后才选择跳楼的。一个晚上七点钟回到家的孩子,按道理首先应该得到的是家庭的安慰,毕竟正常情况下,这个时候父母已经在家了,而不是要求别人给予安慰。另一方面学校完全有权是否允许学生请假的权利,而且送正常学生回家当然不能成为请假的理由,如果这都可以请假的话,那么以后是不是只要有学生回家,就必须有同学请假护送呢?
如果硬说教师在这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话,那么只有一点小责任,那就应该是通知家长来学校接学生回家,而不是让学生一个人回家。不过如果一个十五六岁的学生回家都要家长接的话,真不知道在这种教育环境下的学生何时才能真正的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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