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盖章 先同意征地?
办理各种手续,想要盖居委会的章,必须先在街道办签下“征地意向书”。这样的怪事,陆续在晋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区和塘市社区出现。(5月20日《海峡都市报》)
一些地方的征地和拆迁,经常火药味十足,如两军对垒,气氛紧张,甚至因此出现一起起悲惨事件。在舆论的喧哗声中,最近一段时间,暴力拆迁或征地像一条高压线,一般人不敢去触摸。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歪心思”的部门,就可能“智慧”无穷,急中生智出许多“对策”来。就如报道中出现的“边缘手段”(工作人员语)。街道办“代管”居委会公章,想要盖章,必须先签下“征地意向书”。这手段的确很“边缘”,既不敢施展深受诟病的“暴力拆迁”,也不愿更耐心些与被征地者好好商量。于是把公章握在手里,就能摇身一变成“绿林好汉”,要想此路过,先签意向书。
但是,这“边缘手段”却不符合2001年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政府部门的当地街道办,岂能藐视法律法规?各地的征地拆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非法手段,理亏者不少。如果真可以带来那么巨大的效益,何必在征地赔偿上和居民如此抠抠搜搜,以至用尽古今三十六计?这类征地和建设到底有多必要,恐怕也因此会被人打上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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