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医用氧气合格证、没有药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日期,甚至钢瓶上没有氧气生产厂家的名字。昨天,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内科,记者看到,抢救室里摆放着7钢瓶“医用氧”。医院工作人员说,这些医用氧有生产厂家,但生产厂家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他们已有近两年没有向这家医院供应过医用氧。(大河报 5月13日)
河南尉氏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气,绝非个案。近日,湖南郴州市儿童医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事件一经披露,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郴州地区患者甚至引起恐慌。以拯救生命为天职的医生却干着对生命不负责任的态度,令人感到焦虑,甚至痛恨这种利欲熏心的行为,令人愤慨。
早在2005年2月份,就有《大河报》报道郑州市几大集中供氧医院病人吸的是工业氧。2006年7月份,《齐鲁晚报》报道了济南一医院用工业氧给人治病。同样是在2006年7月份,《三秦都市报》也报道了陕西省安康市某医院拿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来治病。最终这些医院都受到相关部门严厉的处罚。更有甚者,2006年6月11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以《被调包的医用氧》为题,报道了陕西省铜川市市民罗克良吸了34瓶冒充医用氧的工业氧后,因呼吸衰竭离开人世。这仅仅是媒体报道的案例,犹如冰山一角,不知道还有多少医院铤而走险,在干着视生命如儿戏的勾当。
工业氧,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的气体,它对质量要求较低,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而医用氧则是在对病人进行抢救和辅助治疗的时候用的,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把医用氧列入药品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中规定了医用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医用氧的浓度定为不小于99.5%,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杂质进行过滤,并规定氧气瓶上必须附有医用氧合格证,另外,在瓶身必须标明大大的“医用氧”这几个字。很显然,工业氧是一种工业材料,而医用氧则是一种救死扶伤的药品,绝对不允许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输给病人。
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事件频发,这其中巨大的利润差额是诱因,不少人为了利益,而无视生命,视生命如草芥。对于那些利欲熏心而突破良知和法律底线的医院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抗拒的诱惑。工业氧比医用氧的生产成本明显要低很多,二者的差价最高可达3倍之多。
其次,相关的制度标准不够严格,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医用氧问题频出的一个制度性原因。虽然国家对医用氧实施了强制性标准,但并未实施强制认证与监管制度,缺乏更为具体与明确的标准,有漏洞可钻,不少医疗机构打擦边球,依然把医用氧当作非药品进行管理,由非药品管理部门采购,脱离了药品质量监管体系,致使工业氧及劣质医用氧进入医疗机构。
第三,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出现真空,以为有国家的强制标准,就可以遏制一切违法行为的出现,殊不知,只要有利益驱动,不少医务人员就会铤而走险,拿别人的生命踩着钢丝赌一把的心理。应尽快明确、强化医用氧的检查、处罚制度与手段,尤其是明确具体实施检查的机关与处罚标准。否则,如果仅仅规定“医院必须使用医用氧”,那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产生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医用氧的GMP认证还处于启动阶段,主要还是以生产企业的自愿认证为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强制实施医用氧GMP认证提上日程,尽快划出更为具体的认证时间表,以从根本上确保与提高医用氧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督应从人员、厂房、设备、卫生条件、生产原料、生产操作、包装贴签、质量控制系统、自我检查、销售记录等方面作详尽的强制规定。对医用氧以及其他医疗器械的采购实行监管下的采购。对于医院应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一起从重处罚。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与监管,对医疗器械的采购要本着救死扶伤,生命至上的崇高道德来约束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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