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4日,网上热传河南郑州四中“遭遇强拆”,帖中称传达室与配电房被拆时,艺术类考生成绩通知书、高考资料、汇款单等被埋,冲突中副校长被打。记者采访核实,因京广路拓宽工程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5月5日《南方都市报》)
这次强拆有诸多可以谴责的劣点,而尤其令笔者感到恐惧的,是郑州市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所几次强调的一句话———道路改造是社会公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市教委都已经被拆迁了,四中为什么不拆迁?”
这句话振振有词,居高临下,一股浓重的霸蛮之气扑面而来,令人闻之而生厌恶和恐惧之感。首先,为什么市教委已经拆迁了,四中就必须也拆迁?这是什么逻辑?其次,道路改造是不是社会公益工程,由谁说了算?公共利益的定义者不能是权力,或者仅仅由权力来界定。难道权力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最后,也是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凭什么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
这名徐主任眼中只有公益事业,而看不到个人利益、单位利益,这是有失偏颇的。一味强调公益事业,而忽略个人事业、个人利益,既于法不容,也是观念的落伍和悖谬。《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要义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单位和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放眼全世界都适用都需遵守的铁律。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而拆迁,当牵涉到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翻检法律法规也并无“都要无条件服从”之说。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都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诚哉斯言!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利益。换言之,一方面要界定清楚何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得拆之有道。诚如学者所称: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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