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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无权用投票决定学生的去留
www.fjnet.cn 2010-04-27 09:40 杨亚军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4月26日《东方今报》)

初一女生间打架,这个再寻常不过的校园事件,班主任却假借投票而裹挟学生所谓“民意”的方式,间接导致了雷同学的死亡,读起来真让人气愤。笔者也是中学教师,如果我遇到这样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对学生耐心的教育和疏导是完全可以解决好的。这位班主任老师的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而且涉嫌违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且有明确规定,对于犯罪的少年需要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更何况对于仅仅是有打架行为的初一女生呢?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极其有限,未成年女生更是如此。可以想象当这位女生被多数学生投票选择让她回家,就等于她在班级中、同学间的名誉、人格遭到了彻底的否定,其心境可想而知,这是一种很严重的人格羞辱行为,即使是成年人也难以接受。作为教师在任何时候都无权用投票的方式剥夺一个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况且参加投票的学生也是未成年人,他们本身就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可悲的是,时下学校教育过程中类似的问题经常出现。一些学校热衷于用奖惩、优劣来“刺激”学生,用体罚或开除来惩戒学生,而不是用科学管理去对待学生,用爱心去教育学生。有些教师不把学生当做有感情的人去教育感化,而是用粗暴的手段去控制他们,这显然违背了教育宗旨。用投票来决定学生去留,类似这种急功近利的教育方式是该反省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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